1月18日,市民黃女士拿回了自己的衣服。這件據她稱買成3000元的衣服,在送到眉山市一家洗衣店后,曾被店主稱找不到了。
雖然失而復得,但黃女士很不開心:原價3000元的衣服,丟了隻賠350元,店家說是行業規定。“如果有店家故意把衣服藏了,消費者豈不是很吃虧?”隨后,黃女士向封面新聞雲投訴平台反映情況。
律師表示,如果洗衣店將衣服損壞或丟失,隻要消費者能証明衣服的價值,就可要求店家按衣服價值賠償,若無法証明,則按行規或協商處理。
遭遇
3000元西服洗丟了
洗衣店說隻賠350元
1月17日,當聽到店主說衣服丟了時,黃女士一開始還沒反應過來,但聽到賠償金額后,她有點憤怒。
2020年11月4日,黃女士將一套西服送到眉山市東坡區蘇源路口的洗衣店洗滌,其間因有事耽誤,直到今年1月17日才去取。
店主一番尋找后告訴黃女士,衣服丟了,給出的賠償價格為35元洗衣費的10倍,即350元。
對於這個賠償金額,黃女士不能接受,她說,“要麼拿回衣服,要麼等價賠償。”店主則讓黃女士証明衣服品牌、提供購買發票。
“西服是定制的報喜鳥西服,價格是3000元,隻穿了兩次。因為是這家洗衣店的會員,之前也在這裡洗過,所以送洗時就沒有注明。”黃女士說,衣服買了兩三年,發票早就不見了。現在衣服都找不到了,怎麼証明品牌?況且,洗衣服時也沒說掉了就按照洗衣費的10倍賠償。
轉折
上網發帖維權后
衣服“找到了”
溝通無果后,黃女士在網上發帖維權。帖子發出不久,店主給黃女士打來電話,稱衣服找到了。
1月18日,黃女士在朋友的陪同下到店鋪取衣服,但店主袁先生要求黃女士先刪除網上的消息,並稱黃女士發的消息影響到他的生意。
在旁人的溝通下,黃女士刪除了帖子,支付35元的洗衣費后,將存在該店的錢結清,取走了衣服。
對於衣服“失而復得”,店主袁先生解釋,黃女士的衣服是2020年11月送來的,按約定應該是3天來取,她差不多等了兩個多月才來取,放在店裡太久了,衣架變形導致衣服掉在了烘干機的角落旁,之前沒找到。
回應
遺失並非故意
賠350元是依行業規定
對此,袁先生一再強調,此事不是故意的,之前沒找到衣服,按規定願意賠償,而當初提出的350元賠償標准,是按照《全國洗染服務糾紛解決辦法》來執行的。
據了解,《全國洗染服務糾紛解決辦法》於2014年公布,其第九條、第十一條稱,“沒有做出書面保值清洗約定的,按普通衣物洗滌和普通衣物賠償處理,最高不超過2000元。”“若丟失或因損壞不能穿著的,按洗滌費10-20倍給予賠償。”
此外,袁先生的店內還貼著一張落款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起的《顧客須知》,上注明:衣服保管最長時間為14天、3個月以上未取丟失等,本店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價值2000元以上的衣物可實行保值精洗。
袁先生說,盡管送衣服來時沒有提醒黃女士進行保值服務,衣服洗好后也未通知過她來取,“但店內貼有顧客須知,小票上寫清楚了的,說了取衣服的時間。”
律師
若衣服昂貴或有特殊意義
洗衣店應主動建議“保值服務”
對於洗衣店的說法,黃女士並不認同,她認為,按照350元的標准,洗衣店丟衣服的代價太小了。
“假如一件衣服價值5000元,萬一洗衣店別有用心故意弄丟了,賠消費者洗衣費的10倍350元,即便將這衣服標價千元,洗衣店也能輕鬆賺幾百元。”黃女士說,她之前並不知道有保值一說,也不了解《全國洗染服務糾紛解決辦法》的相關條款。
隨后,記者隨機採訪了10位市民,詢問是否了解《全國洗染服務糾紛解決辦法》,其中有9人表示並不知道按洗滌費的10至20倍賠償一事。
那麼,發生類似糾紛后如何維權?四川新念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新年律師表示,消費者去洗衣店洗衣服,若是衣服價格昂貴或有特殊意義,消費者應主動告知店家,而店家也有主動提醒顧客選擇保值服務的義務。
王新年說,若沒有進行書面保值或相關書面約定,又遇到了衣服洗壞或丟失的情況,隻要消費者能提供証明衣服價值的証據,則有權要求按衣服價值進行賠償。因此,消費者要注重保留相關的証據。若無法証明,則按行規或協商處理。(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李慶 王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