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四川明確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和懲戒辦法

2020年11月19日08:02  來源:科技日報
 
原標題: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四川明確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和懲戒辦法

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轉移、挪用科研經費,利用專家身份索賄……這些失信行為將被記錄在冊,記者從四川省科技廳獲悉,四川於11月1日正式施行《四川省科學技術廳科研失信記錄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該政策將強化科研誠信“底線”和“紅線”,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遏制科技活動違規行為,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

避免學術“裙帶關系”,評審專家也會被納入失信記錄

《實施細則》對四川省科技廳主管、主辦的各項省級科技活動中存在的科研失信行為,從責任主體、認定主體、性質界定、記錄與管理、試行期等方面提出了22條具體規定。

《實施細則》將科研失信行為界定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前者為11條、后者為19條﹔將有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分為申報人承擔人、咨詢評審評估專家、申報單位承擔單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四種不同類型。

除此之外,《實施細則》明確了失信行為記錄的依據和懲戒期限、查處原則和程序等。而針對項目申報單位、承擔單位,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私分、截留、擠佔、挪用、轉移、套取財政科研經費,超過規定期限6個月以上不退回財政科技專項經費,將被直接記錄為嚴重失信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該政策中咨詢評審評估專家的失信行為也將被記錄在“冊”。咨詢評審評估專家擅自委托他人頂替或代評,不遵守咨詢評審評估規則或辦法﹔在不掌握情況、不了解內容的意見或建議上署名簽字或出具証明,並造成一定不良影響﹔評審咨詢意見明顯有違法認知或出現嚴重偏差3次及以上,都將會被記錄為一般失信行為。

接受“打招呼”行為失信程度將更為嚴重。若出現咨詢評審評估專家弄虛作假騙取科技咨詢、評審、評估、監督檢查資格﹔接受“打招呼”、請托、游說等事項,並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利用專家身份索賄、受賄﹔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咨詢評審評估意見等以上行為都將被記錄為嚴重失信行為。

找准“利器”,治理科研誠信缺失“頑疾”

近年來,我國科研誠信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學術造假、論文抄襲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仍有發生。《實施細則》能不能成為治理科研誠信缺失“頑疾”的“利器”呢?

四川省科技廳機關黨委書記趙敏表示,對列入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四川省科技廳將按照相關規定,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獎勵、平台建設等的資格,並在科研立項、評審專家遴選、項目管理機構確定、科研項目評審等活動中,把失信行為記錄作為重要依據。同時,把具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相關責任主體,作為日常科技監督的重點對象。

具體而言,對具有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按照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科技創新基地(平台)建設、創新資質認定、科技獎勵、職稱評定、技術服務等相關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如管理辦法中未明確失信行為記錄懲戒期限的,則一般失信行為記錄懲戒期限為1年,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懲戒期限為3年。

此外,相關部門將通過四川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平台對各相關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按程序進行客觀記錄和動態管理。當然,科技工作者不會因為一次失信行為被永久“定格”在冊。《實施細則》明確,失信行為記錄將實行動態管理,處理處罰期限屆滿的責任主體,將被及時移出名單。

成都理工大學教授黃寰說,《實施細則》的出台,強化了科研工作全流程的“底線”和“紅線”,將按照《實施細則》的約束和要求,加強自我管理,嚴謹治學。

給科研人員“鬆綁”,科技監督必須要跟上

目前,四川已搭建起四川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近期將推進該系統的開通試運行,並將及時歸集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科研單位的相關信息,推進四川省科研誠信信息共享共用。

記者了解到,該系統相當於四川科研信用的“數據庫”,被系統記錄在冊的失信行為信息應包括責任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自然人的身份証件號碼、所涉及的項目名稱和編號、違規違紀情形、處理處罰結果及處理依據、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及時間等。

同時,這個“數據庫”還將逐步與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聯互通,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聯合懲戒機制,織起防范科研失信行為的“天羅地網”,真正達到“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懲戒效果。

“一方面,給科研人員‘鬆綁’的口子打開了,另一方面,科技監督必須要跟上。”趙敏說,在為科技人員減負的同時,四川省將加強隨機抽查的工作力度,對在檢查中發現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根據《實施細則》進行嚴肅查處,並對典型案例進行通報,強化警示教育。

成都信息工程大學科研處處長朱明表示,《實施細則》操作性強,特點明確,為高校管理工作者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學校將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管理制度,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加強科研誠信的過程管理。(李 迪 記者 盛 利)

(責編:袁菡苓、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