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誠信是科技創新的基石。為扎實推進四川省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科研環境,22日,省科技廳在成都舉行政策解讀會,對日前印發的《四川省科學技術廳科研失信記錄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試行)》)進行政策解讀。下月起,11條一般失信行為和20條嚴重失信行為將被列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將被階段性或永久取消申請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獎勵、平台建設等的資格。
強化科研“底線”“紅線”
列入失信行為記錄的
責任主體將受限
記者了解到,下月起施行的《實施細則(試行)》共四章,對科技廳主管、主辦的各項省級科技活動中存在的科研失信行為,從責任主體、認定主體、性質界定、記錄與管理、試行期等方面提出了22條具體規定,為依法依規開展科研誠信記錄提供了制度遵循。
《實施細則(試行)》在科技部出台的針對國家科技計劃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對一般失信行為的界定和記錄。對科研失信行為按輕重程度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並對各類責任主體失信行為的具體表現進行了分條定性描述。
科研失信記錄是指責任主體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主辦的科技活動中存在失信行為,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或查處后,對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信息的客觀記錄。其中,一般失信行為有11條,包括申報人、承擔人項目無正當理由逾期1年以上,仍無故未完成驗收或拒絕驗收﹔咨詢評審評估專家擅自委托他人頂替或代評,不遵守咨詢評審評估規則或辦法的行為﹔申報單位、承擔單位未認真履行科研誠信建設的主體責任,並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發現本機構監管的責任主體在科技活動存在違規違紀情況,未及時制止、處理和上報,並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等。嚴重失信行為有20條,包括申報人、承擔人採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活動的申報或承擔資格﹔咨詢評審評估專家弄虛作假騙取科技咨詢、評審、評估、監督檢查資格﹔申報單位、承擔單位拒不履行科研誠信建設的主體責任,管理失職,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違反合同或協議約定,採取造假、串通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等。這些構成了科技活動的邊界,是廣大科技工作必須進一步強化的“紅線”和“底線”。
對列入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如何懲戒?省科技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對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按照科技計劃項目、平台、獎勵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獎勵、平台建設等的資格,並在科研立項、評審專家遴選、項目管理機構確定、科研項目評審、科技獎勵等活動中,把失信行為記錄作為重要依據。同時,把具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相關責任主體,作為日常科技監督的重點對象。
動態管理、信息共享
建立“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
聯合懲戒機制
根據《實施細則(試行)》,四川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平台對各相關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按程序進行客觀記錄。據省科技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省科技廳目前已搭建起四川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這相當於四川科研信用的“數據庫”,將對各相關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進行客觀記錄和動態管理。
這個“數據庫”還將逐步與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聯互通,實現跨部門、跨區域的聯合懲戒機制,真正達到“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懲戒效果。
據了解,在國家層面,全國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已經為各級科技行政部門提供了在線審核功能,實現了信息共享。在省級管理層面,省科技廳已與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相關科研單位建立了信息報送機制。
同時,四川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還與科技業務管理平台——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相連。在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和其他科技創新資質備案、平台基地建設等科技活動中,與相關部門配合,通過信息共享共用,加強對法人機構和個人征信情況的前置審核,對列入黑名單的責任主體進行了資格限制。(成都日報記者 宋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