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 汽車、鑽石、有價証券怎麼分?法官用一起案例告訴你

2020年08月13日08:01  來源:封面新聞
 
原標題:夫妻離婚 汽車、鑽石、有價証券怎麼分?法官用一起案例告訴你

夫妻感情破裂鬧離婚,當初送的鑽戒、共同購買的汽車、兩人的有價証券該怎麼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該如何解決?近日,成都武侯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官用真實案例告訴你,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家住成都武侯區的呂某與王某於2015年登記結婚,婚后兩人因感情破裂,隨后向法院起訴離婚。武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但雙方就離婚后財產的分割問題,遲遲無法達成一致。

呂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財產,尤其是呂某用婚前個人財產及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汽車。對此,王某也提出反訴,要求呂某返還鑽石首飾,並分割兩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有價証券。

此外,雙方均認為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將夫妻共同財產故意損毀、轉移、隱匿等情形,要求法院考慮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方少分或不分。

武侯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重點在於案涉車輛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及王某出售車輛行為的認定問題。

首先,購車資金來源於呂某証券賬戶的轉賬,該証券賬戶婚前余額79萬余元,婚后從銀行向証券轉入7.8萬元,婚后轉款與婚前余額發生了混同,故婚后購車應當視為以呂某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出資,各佔76%、24%,即呂某的份額應當為88%,王某的份額為12%。

其次,在呂某提出離婚訴訟后、雙方已經分居期間,王某未經呂某同意將車輛擅自出售,其行為應當屬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少分,同時該車輛經鑒定出售時的價值為24.8萬元,王某應以此價值進行補償,補償金額為23.6萬元。

再次,雙方名下的証券及銀行存款,經過品迭后應當由呂某補償王某1.6萬余元。王某在離婚訴訟期間以現金取款5.3萬余元,且不能做出用途的合理說明,應當對呂某予以補償,金額為2.6萬余元。其余金額應為日常取現,屬於正常開支。

關於歸還的物品,由於並未舉証証明,法院不予以支持。綜上,法院最后判決王某支付呂某補償款116243.01元﹔駁回呂某與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離婚時往往伴隨著夫妻婚后財產分配問題,如果離婚雙方能夠心平氣和,根據法律規定協商解決財產分割問題,那麼將會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將離婚可能帶來的傷害降到最低,實現好聚好散。

( 封面新聞記者 於婷)

(責編:高紅霞、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