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四川巴中,王先生停在路邊的一輛小轎車被社區清運車輛當作“僵尸車”拖走。8月5日,王先生發現車子不見,后經尋找在一廢品回收站看見自己的車輛被拆,隨后報警稱被盜竊。隨后,巴中市巴州區江北派出所介入調查。
8月10日,江北派出所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收到警方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后,王先生表示不服此決定,向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申請復議。
8月11日,涉事社區巴中城區佛江社區書記石先生表示,將在近期和車主王先生協商解決此事。
事件回顧:
車輛被當“僵尸車”拖走賣掉
社區稱隻讓拖車沒讓賣車
8月5日,王先生發現自己停在出租房對面公路邊的車輛被拖走后,在尋找過程中,他聯系了社區,社區承認讓清運車將其車輛拖走,被當作了“僵尸車”。
后來,通過社區提供的聯系電話,王先生在巴中城郊一家廢品回收站找到自己的車輛,車子內部儀表台、座位、分動箱、油箱、門飾板以及前后保險杠等被拆掉。王先生隨后報警,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江北派出所介入調查。
王先生介紹,因當時車子不見,交警和城管沒有拖車,懷疑被盜,但轉運車輛的貨車司機一直表示自己是社區志願者,打著“創文清運車”的名義。
王先生強調,社區沒有資格拖自己車輛,更沒有權利私自將自己車子送到廢品回收站賣掉。不過,佛江社區方面否認貨車司機是社區工作人員和志願者,並稱隻讓他們拖車沒讓他們賣車。
最新進展:
報警被盜竊警方不予立案
車主不服申請復議
8月11日,王先生到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江北派出所拿到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
該通知書顯示,“你(單位)於2020年8月6日提出控告的購買的一輛****小型轎車不見,懷疑被盜,我局經審查認為無犯罪事實發生,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申請復議”。落款時間為“2020年8月10日”。
收到通知書后,王先生表示不服此決定,向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申請復議。8月11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巴中市交警支隊,針對此事,巴中市交警支隊已聯系佛江社區,事情由佛江社區回復。
隨后,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和王先生來到佛江社區辦公地,社區書記石先生表示,交警已經和自己取得聯系,針對王先生車輛的問題將會盡快與其協商處理。
律師解讀
社區到底有無權利處理“僵尸車”,是否有法律支持?
社區究竟有沒有權利處理“僵尸車”,是否有法律支持?對此,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也採訪了多位律師。
北京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介紹,“僵尸車”至少是長期離開主人的車輛,社區的清運車輛要清運“僵尸車”的時候,應該先報警,調查是否有車主,如果確實沒有人管,按照相關流程予以處理。
陳小虎律師表示,車子停路邊,社區可以報交警,雖然沒有車牌號和電話等聯系方式,但有車架號在,交警可以通過系統查找車主信息,通過合法途徑,確實聯系不到車主,應該將車子拖到一個停車場保存,沒有任何人和政府有權利當場直接處理車子的,這是他人的私人財產,交警確實聯系不上車主的,需要公示,在公示之后沒有人認領的,交警才能處理車輛。
四川川恆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勇介紹,在法律上對“僵尸車”的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如果要對“僵尸車”進行處理,應該要有相關的管理辦法,(社區)才有權拖車但拖車后確實沒有權利處置車輛。沒有經過交警查詢車主信息聯系車主,就把車子拖走甚至處理了,這種做法存在問題。
社區遇到“僵尸車”的情況,可以通過交警部門去查詢車子車主登記的信息,通過登記上的信息仍然聯系不上車主,再通過報社進行刊登(公示車子信息),如無人認領和處理,再處理車輛,這樣更符合規矩一些。
杜勇表示,社區沒有查詢車主信息,是沒有權利處置車輛的,這是車主的私人財產,確實車子無人認領,經過社區多方努力無法找到車主,社區再想辦法處置,相對而言比較符合法律程序和處理規定。
同時,杜勇也表示,車主也有一定責任,車輛停車不當,而且把牌照撤下,更不符合規定,導致清運車輛把車輛當作“僵尸車”拖走。(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張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