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 孩子歸誰?民法典喊你聽聽子女心聲

2020年08月10日09:15  來源:廣州日報
 

民法典課堂

在小周的撫養權問題上,小周的父母互不相讓。孩子的撫養權,該由孩子自己選擇,還是父母決定?法院會如何判決撫養權的歸屬?

“我現在和爺爺、奶奶還有爸爸一起住,我喜歡現在的生活,我不喜歡住媽媽家……”10歲的小周在父母離婚后,面對心理咨詢師,坦誠地說出了內心真實的想法。

近日,這起爭奪撫養權糾紛案經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駁回了小周母親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

案件

誰的撫養條件好?雙方各執己見

2007年9月,鐘女士與周先生結婚。2009年4月,兩人生下兒子小周。但在小周出生后不久,鐘女士與周先生的感情急劇惡化,在小周不滿2歲的時候,兩人便以離婚收場。當時,在法院調解下,雙方對於孩子的撫養權達成一致意見,依據調解協議約定:兒子小周的撫養權歸周先生,鐘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

不料,在離婚后,鐘女士卻后悔將孩子交由周先生撫養,便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未果后,鐘女士在不久前又將前夫告上法院,她指出,自2015年7月起,兒子小周實際上一直由她撫養,而周先生並未履行撫養義務,僅由他的父母按月支付部分撫養費。鐘女士認為,小周和自己生活會更快樂,由她直接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為此請求法院將撫養權改為歸她所有。

究竟小周跟誰生活,會更有利於今后成長?法庭上,鐘女士和周先生爭論不休,一一列出了自己的優勢。

鐘女士認為,兒子改為由她直接撫養可維持良好的學習、生活狀態和環境,她在經濟上完全可以保障小周今后的撫養費用。再婚后,鐘女士的現任丈夫是名中學教師,月工資超過2萬元,兩人都是本科以上學歷,“無論從物質條件還是教育質量上,我都更適合撫養兒子”。而且,鐘女士母親也表示願意協助撫養外孫。此外,鐘女士還向法院出示了一份由小周手寫的《意向書》,上面寫著:“我喜歡雙方的生活。更願意在媽媽家學習生活。”

周先生卻不以為然,他反駁稱,《意向書》是小周被鐘女士一方逼迫所寫,並非兒子的真實意願,他不同意變更孩子撫養權,而且兒子也願意跟隨他生活。對此,周先生提交了兒子在學校的作文,証實兒子對父親有極深的感情。“雖然我隻有大專學歷,但我也有能力輔導兒子。”周先生表示,自己目前從事軟件行業,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和住所,有能力撫養兒子。

法院

想跟誰住 兒子說話才算數!

父母各執一詞,已年滿10歲的小周,究竟想跟誰一起生活?考慮到小周已經就讀五年級,有相應的辨別和表達能力,法院認為,關於撫養權的歸屬問題,除了確認父母各自的撫養能力、輔導能力以外,也應當尊重小周的選擇。但如果把小周帶到法庭詢問,孩子可能會產生緊張、抵抗的情緒,也容易受到母親或者父親的影響,不一定能真實反映自己的意願。

多番考量之下,法院決定依法委托有資質的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對小周進行心理評估。

在評估過程中,小周從剛開始的拘謹、不願意表達,到慢慢放下了戒備,向心理咨詢師說出了心裡話:“兩個月前,媽媽不讓爸爸來看我,爸爸就把我接回去住了,我現在和爺爺、奶奶、爸爸一起住,我喜歡現在的生活,我不喜歡住媽媽家,和爺爺、奶奶、爸爸一起生活很開心,和爸爸互動親近自然。”

隱情:媽媽逼寫意向書

關於《意向書》,小周傷情地回憶道:“那天媽媽接我放學到一個茶餐廳,外婆也在,媽媽讓我寫,前面半句是我寫的,后面的我不願意寫,外婆著急了,就握著我的手寫‘更願意在媽媽家學習生活’,字都寫歪了,我當時都哭了,眼淚滴在紙上,我希望法官知道這個不是我自己的意願,媽媽把有眼淚的部分撕掉了。”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於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予以確定,且10周歲以上的子女應當以子女意願為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該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應予支持。本案中,小周本人表示願意跟隨父親生活,現亦實際已與父親共同居住,故對兒子的選擇,應予尊重。加上周先生有穩定的住所、收入,具備撫養子女的條件,且除兒子小周外並無其他子女,而鐘女士已再婚且育有其他子女,從《心理評估報告》中小周的自述可見,他並不願意繼續跟隨母親生活。

另外,應特別指出,鐘女士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為達到訴訟目的而強迫兒子違反意願寫下字據並提交法庭作為証據,該行為對兒子的身心會帶來不利影響,更可証實鐘女士不適合繼續帶養兒子。為此,法院判決駁回鐘女士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課堂:已滿8周歲子女有權選擇跟誰生活

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民法典在第五編婚姻家庭第四章離婚中作出了明確規定。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根據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狀況和成長規律,規定了子女不同年齡段時撫養權歸屬的判決標准。其中,對於年滿8周歲的子女,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案件時將通過包括第三方心理評估報告等方式確定子女的真實意願,作為判決的重要依據。

法官寄語:

不要讓愛變成負擔

經辦法官指出,8周歲以上的孩子往往已經有了自己的判斷能力和獨立意志,我國《民法總則》和即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原來的10歲調低到8歲,說明了同一年齡段未成年人整體的心智水平要比以前更為成熟。

現行立法中,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確定撫養權歸屬時,首要目的是保証孩子的身心健康,對於10周歲以上的子女,要充分尊重孩子跟父親生活還是跟母親生活的自主決定權,一方撫養條件允許的,法院將依照子女的意願判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年齡標准下調相對應,民法典相關法條將該年齡相應地下調至8周歲,法院在進行判決時也應適當地向新法傾斜,多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願,順暢新舊法律對接。

父母離婚本已對孩子的生活造成裂痕,雙方需要盡力去減少事件對孩子成長的影響,因此,在撫養權歸屬的問題上,應當完全從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聽從孩子的意願,而不是把自己的情感強加在孩子身上,讓愛變成額外的負擔。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廖盛良、梁艷華

(責編:袁菡苓、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