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臭氧出重拳 四川又公布4起典型案例

2020年07月16日22:07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人民網成都7月16日電 今年以來,受極端不利天氣疊加排放增加影響,四川省臭氧污染明顯加劇,臭氧平均濃度146.4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上升7.8個百分點,9個城市優良天數率同比下降。

為盡快扭轉不利局勢,全省生態環境部門堅持問題導向,精准科學執法,全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堅戰。7月16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再度對外公布4起典型案例。

1、同樣的錯誤犯了兩次 被罰11.45萬元后延期繳款

瀘州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在對瀘州合興包裝印務有限公司開展聯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但是未開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瀘州市江陽生態環境局立即對瀘州合興包裝印務有限公司立案調查,並對工作人員進行普法教育。通過執法人員的教育,該公司當場開啟了污染治理設施。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於該公司於2019年1月15日因未按規定使用VOCs污染治理設施、2019年9月25日因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堆貯存受到過環境行政處罰,根據《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准(2019年版)》相關標准,2020年3月24日,瀘州市江陽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1.45萬元。由於疫情影響,考慮到企業籌措資金較為困難,為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瀘州市江陽生態環境局同意了該公司提交的延期繳款申請,對企業下達了延期繳款同意書,減輕企業負擔。

典型意義:此案中該公司兩次因涉及未按照規定運行VOCs廢氣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受到環境行政處罰,體現了該公司在日常生產活動中管理上的缺失,企業環境保護主體意識不到位。此案在處罰上靈活運用自由裁量權,針對一年內多次受到環境行政處罰的企業在自由裁量的范圍內處以較重的罰款,在嚴格執法的同時也做好企業服務,同意企業延期繳款,給予企業較長的籌款時間,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2、除塵器壞了卻依然在生產 公司被罰29.12萬 責任人面臨行政拘留

4月22日,成都市邛崍生態環境局對四川省邛崍市本木木業有限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內安裝有4台自動雕刻機。現場檢查時,3台自動雕刻機正在運行,其中2台自動雕刻機未連接布袋除塵器,布袋除塵器未開啟,且配套的風管放置於雕刻機旁地上,產生的粉塵未經布袋除塵器收集處理,車間內有大量粉塵散落。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目前,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對這家公司作出罰款29.12萬元的行政處罰,並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該案中,布袋除塵器風管損壞,操作工人為不耽誤工作,抱有僥幸心理違法作業。案例表明部分企業環保意識薄弱。為此,成都市邛崍生態環境局聯合相關部門,共同發出通知,要求企業加強對一線員工環保培訓,提升員工環保意識,並重點將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進行宣傳,以案說法,使企業管理者和一線作業者更加直觀地了解環境違法行為帶來的嚴重后果。

3、臨時過渡的廠房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 建材企業被罰款2萬元

廣元市旺蒼生態環境局會同旺蒼經濟開發區對四川優益家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生產車間空氣較為刺鼻,未嚴格落實環評關於建設噴漆工序VOCs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要求。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廣元市旺蒼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結合廣元市承接成都市家具建材轉移的現實背景,綜合考慮四川優益家實業有限公司廠房臨時過渡的特殊原因,旺蒼經開區責成四川優益家實業有限公司自行查封噴漆工序,降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典型意義:上述案例暴露出個別縣域重點承接轉移項目在過渡期間,環保措施弱化、短缺的問題,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懲辦環境違法企業,體現了法律的嚴厲性、約束性,對縣域重點項目實施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同時,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積極督促企業自行查封噴漆設施,增強了其他家具企業生態環境保護紅線意識和底線意識,也從根源上消除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對臭氧空氣污染的影響。

4、執法人員來廠裡了才打開廢氣設施 橡膠廠被罰款2萬元

2020年3月6日,綿陽市江油生態環境行政綜合執法大隊在江油市橡膠廠進行臭氧污染防控巡查,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廠正在進行橡膠制品生產,在對其有機廢氣處理設施進行核查時發現設施並未開啟,車間內有機廢氣呈無組織排放狀態。在執法人員對廢氣設施進行檢查的過程中,突然,設備開始運作,經調查為該廠員工因失誤忘記打開設施,發現檢查人員來了之后隨即打開設備應付檢查。 綿陽市江油生態環境局針對該情況對江油市橡膠廠進行立案調查,並對正在生產時廢氣設施未運行的違法行為攝像取証。

該廠行為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及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未按規定使用有機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綿陽市江油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上述案件暴露出部分企業尚未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對有機廢氣的產生造成臭氧污染的嚴重性意識淡薄,廠區對污染防治設施管理鬆懈,法律意識淺薄等問題。通過此次處罰及宣傳,對綿陽市涉及VOCs排放的企業起到了很好的震懾及教育作用,警醒企業嚴格按規定使用污染治理設施,遵紀守法經營。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