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

2020年07月09日08:13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人民網成都7月9日電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四川省自2020年2月起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輕了企業負擔,有力支持了企業復工復產。

為進一步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應對風險、渡過難關,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繳費負擔,7月7日,四川省人社廳、四川省財政廳等5部門印發《四川省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延長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

《實施辦法》明確,免征全省各類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政策,從2020年6月延長執行至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執行。

減半征收全省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政策,從2020年4月延長執行至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起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按計劃施工期分月平攤,施工總承包單位為大型企業的,在2月至6月應繳的部分減半征收﹔施工總承包單位為中小微企業的,在2月至12月應繳納的部分免於征收。

繼續執行緩繳社會保險費

《實施辦法》提出,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繼續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和利息。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於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無需履行任何緩繳申報手續。

2020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

根據《實施辦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繼續按全省2019年下限標准(即2697元/月)執行,繳費基數上限按全省2020年上限標准(即17317元/月)執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上下限標准范圍內按當地規定的繳費檔次自願選擇繳費基數。

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繼續按2019年下限標准執行,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具體辦理規定

延長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政策執行期限的適用對象、具體經辦操作和企業劃型工作等繼續按《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5部門關於印發<四川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20〕1號,以下簡稱川人社發〔2020〕1號)、《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社險辦〔2020〕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從2020年7月1日起,延長三項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期政策不再執行,參保單位應按規定按月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2020年度新登記注冊的企業,一律按照注冊登記時間和參保人員勞動關系確立時間執行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減免政策執行期間新登記為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從其以單位方式參保的當月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各地在具體經辦操作中,應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理。

已征收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2020年5月、6月社會保險費的,要及時按照減免金額退費或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7月底前全面完成退抵費工作。

此外,《實施辦法》要求,各地要切實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加強資金及時合理調度,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兌現到賬到人。嚴格按照規定的減免范圍、減免時限和劃型標准執行,確保各項措施准確落實到位。切實加強基金監管,規范業務經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嚴密防范風險,嚴厲打擊各類危害基金安全的行為,對發現的違規問題嚴肅查處,對涉嫌違法的,堅決及時移交司法機關。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