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6.4萬雇“私家偵探”跟蹤丈夫 “私家偵探”被抓

2020年06月19日09:29  來源:北京晚報
 

一女子為調查丈夫行蹤,花6.4萬元雇私家偵探搜集丈夫的住宿記錄等個人信息。不料,“接單”偵探卻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最近,這起案件的判決在北京裁判文書網上公布。記者發現,目前仍有不少私家偵探活躍在調查外遇、債務追討等“業務領域”。律師提醒,雖然私人擁有一定范圍的調查權,但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侵犯他人權利,要擔責。

大訂單讓“偵探”獲刑兩年半

去年3月,私家偵探王某接到了一份“訂單”。呂女士想要雇佣王某,調查其丈夫的行蹤。

接單后,王某便通過跟蹤拍照、查詢開房記錄、定位手機等方式,在5個月時間裡,獲取到呂女士丈夫的行蹤軌跡、住宿信息等個人信息。憑借這些信息,王某從呂女士處先后收取酬金共計6.4萬元。當年9月,王某被警方抓獲,經查,王某在此次案發前,就在從事類似的違法活動。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定,王某非法獲取並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全案証據,法院一審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罰金10萬元,並繼續追繳其6.4萬元違法所得。

王某認為判決量刑過重,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表示,調查行為是受呂某委托實施,據此獲得報酬不屬於非法獲取並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此過程中僅調查了呂某丈夫一人,原判量刑過重。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隱私,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雖是接受呂某的委托實施本案行為,但並不能據此排除其行為的違法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也應當認定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一審法院已經充分考慮了王某具有的量刑情節,原判並無不當,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大量偵探公司游走在法律邊緣

記者查詢發現,現在有大量打著“調查公司”、“信息咨詢公司”名義注冊經營的私家偵探公司,業務范圍大多集中在婚姻狀況調查、行蹤調查、債務追討等領域。用搜索網站檢索相關關鍵詞,輕易就能在首頁的10條搜索結果中,找到5家不同的“私家偵探公司”,其中一家公司還號稱其已“17年運作、辦案上萬件”。

那麼,私家偵探有資格對他人開展調查嗎?公安部早在1993年,就曾發布通知,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等民間機構,原國家工商總局負責人也曾明確指出,嚴禁私人開辦偵探業務。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毛立新律師也表示,“這是游走在法律邊緣的行為,極容易越過法律的底線”。為了更好地“服務客戶”,私家偵探往往需要通過跟蹤、竊聽、秘密錄像等手段,去獲取客戶想要得知的信息。毛立新表示,竊聽、偷拍甚至是非法拘禁等一些秘密、強制的私人調查方式,嚴重侵犯了公民基本權利,被法律禁止。如果侵犯到公民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則會如本案的被告人一樣,構成刑事犯罪。

記者注意到,在本案中,呂女士作為委托人,卻並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毛立新認為,如果呂女士是在涉及夫妻共同利益的情況下雇佣私家偵探,其對配偶生活的知情權、忠誠義務的監督權則優先於其丈夫個人的隱私權,出於阻卻責任,妻子則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共犯。

保護隱私才能讓生活安寧

這起案件引發關注,除了處於灰色地帶的私家偵探業務,還涉及個人隱私泄露等問題。從山東“徐玉玉案”到近期脫口秀演員池子銀行流水外泄,甚至每個人手機裡的垃圾短信、騷擾電話,都是個人信息沒有被妥當保護的結果。

毛立新表示,對於調查行為,應該區分為公檢法監及銀監會、証監會等有權機關進行的權力型調查,以及私人主體進行的權利型調查兩類。合法的私人調查通過“私力救濟”開展搜集、取証活動,律師、被害人、利害關系人等都可以開展調查。當然,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私人調查隻能以非強制方式進行,不得侵害他人的基本權利。

今年5月底經全國人大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明確了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在當下這個風險社會,賦予公民信息自決權顯得格外重要。”毛立新認為,對於每個個體來說,既要賦予其對個人信息的使用自主決定的權利,也要禁止他人在未經同意下處理、擴散相關信息。這不僅有利於保障網絡和現實社會的公共秩序,更有利於建立社會成員之間的信賴關系。(記者 劉蘇雅)

(責編:袁菡苓、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