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中被未成年男友借走13萬 這錢能要回來?聽法官咋說

2020年06月18日08:18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原標題:這錢能要回來?聽法官咋說

談戀愛時,女方頻頻借錢給男方﹔分手時,因男方借錢時系未成年人,女方隻能向男方父母主張債權。

近日,成都新都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案件:高某與姚某戀愛期間,姚某以各種理由向高某借款達13萬余元用於網絡賭博及生活消費。因借款時,姚某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故高某將姚某及其父母3人告至法院,請求還款。

與“小男友”戀愛

陸續被借走13萬余元

今年5月13日剛滿18周歲的姚某系成都某技校學生,2018年在校期間,他與大兩歲的師姐高某成為戀人。由於高某家境較好,戀人關系維系期間,姚某經常以看病、買東西為由,向高某借錢。

當姚某欠款達2萬余元時,男方家長曾介入過一次,承諾分期歸還高某2萬余元,並告知高某不要再借錢給姚某,“若再借,以后都不會管了”。之后,高某去外地上學,在此期間,姚某依舊以各種理由向高某借款達10多萬元,后來高某才從他人口中得知,其中一部分錢被姚某用於網絡賭博。戀人關系由此變得危在旦夕,后來因還款問題,兩人撕破臉分手。

因借款時,姚某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故高某與姚某父母就借款進行協商,但姚某父母僅認可此前2萬余元的借款。由於姚某無力償還借款,高某便以姚某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應承擔還款責任為由,將姚某及姚某父母訴至新都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3人共同償還剩余借款13萬余元。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兩年分期償還8萬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孫豐於今年5月13日組織了雙方當事人及其父母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女方高某帶來了兩三年來給姚某轉款的幾百頁轉款憑証,姚某同樣出示了款項往來銀行流水,法院固定了這些証據。

孫豐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其中有支付寶,也有微信轉賬,轉賬次數極多,大小金額不等。”起初,姚某父母以提醒過高某為由,不願承認兒子的借款事實,調解現場氣氛一度緊張。

孫豐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証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証據証明。被告提供相應証據証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証証明責任。”

鑒於本案有轉賬憑証,有出借、還款的微信、短信憑証,同時考慮到若開庭判決,對雙方今后生活可能會造成影響,通過釋法明理,雙方在現場達成了調解協議:姚某父母兩年內分8期向高某償還8萬元。

法官說法

借錢給未成年人 務必告知其法定代理人 並征得對借款行為的追認

承辦法官孫豐表示,8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除年滿16周歲,且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除此之外,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此案中,未成年人姚某向高某借款高達13萬余元,明顯超出其民事行為能力。故高某隻能向姚某的法定代理人追認債權。孫豐表示,生活中如果與未成年人發生大額借款時,務必要及時告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該未成年人借款的事實,並征得其對借款行為的追認,規避風險。

本案事實清楚、証據充分,首先雙方存在微信、短信的借款合意,比如男方發微信稱“借我點錢”,同時女方讓男方還錢時男方予以認可,均可以認定為雙方有借款合意,再加上雙方有轉賬往來記錄,即可認定雙方的借貸關系有效成立。因為該案雙方進行了深入的有效溝通及相互讓利,最終協商解決,所以金額比實際要低,若進行審判,“証據能夠証明男方借款多少,法院就會判多少”。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章玲

(責編:袁菡苓、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