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挑酒駕司機“碰瓷” 10人犯敲詐勒索罪獲刑

2020年05月15日09:03  來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10人犯敲詐勒索罪獲刑

眼下,喝酒不開車已成為大家的共識,但仍有些司機懷有僥幸心理,結果給了不法分子“發財”的機會。日前,東莞第三法院宣判一起專門“碰瓷”酒駕司機進而敲詐勒索的團伙案件,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九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同伙在大排檔物色作案目標

去年1月15日晚,王某在橋頭鎮某羊肉大排檔和友人吃飯,其間喝了啤酒。當晚8時許,他駕車離開,被一犯罪團伙給盯上了。

黃某聰、胡某茂一邊在大排檔吃飯,一邊觀察周圍的人有沒有喝酒,尋找作案目標。他們見王某喝了酒后駕車離開,立馬將其車牌通知在外邊等候的同伙黃某權和吳某強,黃某權和吳某強隨即駕車緊跟王某,在紅綠燈路口處故意撞擊王某車輛尾部,制造交通事故。

之后,兩人“獅子大開口”要求王某賠償9000元,不然就報警。喝了酒的王某害怕酒駕被處罰,故不敢聲張,最后被迫支付了5800多元息事寧人。

利用這一手法,黃某權、吳某強等10人屢屢得逞,2018年起在廣州、東莞兩地作案13起,向司機敲詐勒索少則500元、多則2.1萬元,至案發時敲詐勒索總金額共計8萬多元,后揮霍一空。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權等人多次糾集在一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被害人喝酒后害怕報警的心理,多次實施“碰瓷”進而敲詐勒索的行為,數額較大,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黃某權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黃某權、吳某強等4人負責組織,是主犯,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黃某聰、譚某樂等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從輕處罰。視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一審做出上述判決。

通過本案,主審法官特別提醒廣大車主,酒后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危害極大,不僅給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帶來威脅,還容易讓“碰瓷”者有可乘之機,千萬不能抱有僥幸心理。(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劉滿元 通訊員楊亨楷)

(責編:高紅霞、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