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出爾反爾的借條 擔保人故意虛假陳述被罰5萬元

2020年05月14日09:01  來源:北京晚報
 
原標題:一張出爾反爾的借條

  一起50萬元的欠款糾紛,秦先生作為擔保人被債主告上了法庭,一審因缺席審判且沒有提交相關証據,秦先生被判承擔連帶責任。就在該案進入二審時,戲劇化的一幕出現了,秦先生不僅出現在了法庭上,並且對影響該案判決的關鍵証據——借條,提出了質疑,否認簽名並要求鑒定筆跡。因出現新情況,該案被裁定發回重審。而在該案重審時,秦先生又承認了這份借條是自己所寫,法院判決秦先生仍承擔連帶責任。

  一份影響判決結果的關鍵証據,秦先生先是否定,再又承認。被秦先生這麼一折騰,原本簡單的借款糾紛歷經兩級法院三次審理,最終還是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5月6日,北京昌平法院認定秦先生一簧兩舌的行為為虛假陳述,發出了罰款決定書,對其不誠信訴訟行為罰款5萬元。這是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証據的若干規定》本月施行后,北京法院首例適用該規定對虛假陳述當事人作出處罰的案件。

  一審缺席被判還錢

  秦先生是昌平法院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被告。2015年6月,因為原告楊先生認購的某公司50萬元基金到期后無法清償,該公司曾先生與楊先生協商,將錢款轉為個人借款,由秦先生進行擔保。

  此后,曾、秦二人一同向楊先生出具了借條。

  根據法院此后判決顯示,借條中明確,“擔保人全權無限期擔保,至借款人所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給出借人還清為止”。

  然而,約定的還款日期到了,而曾、秦二人並沒有如期還款。楊先生將二人告上了法庭。

  案件受理后,法院窮盡送達方式,但曾、秦二人均未到庭應訴。

  一審當中,楊先生向法庭出示了包括借條、轉賬記錄等証據。根據借條顯示,曾先生與秦先生均簽字按了手印。

  法院據此,判決曾先生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秦先生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兩次出庭前后矛盾

  判決發出后,曾先生與秦先生主動“出現”了,並提起了上訴。

  二審訴訟期間,秦、曾二人不僅出現了,還聘請了代理律師。對於該案的關鍵証據,三方簽訂的借條,秦先生提出了質疑。秦先生一方稱,借條的簽名和手印並非其本人簽寫,並堅持要求就簽字和手印的真偽進行鑒定。此外,欠款人曾先生也向法庭表示,這筆款項已由案外人清償,並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

  據此,因借條上簽名和手印的真偽,以及訴爭款項是否已清償對案件結果有直接影響,二審法院作出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

  案件又回到了一審法院,按照秦先生的表述,重審時應當申請對借條上自己的簽名和手印進行筆跡鑒定。但法庭上,秦先生的態度卻180度大轉變。“不做鑒定了,是我簽的。”秦先生明確表示借條確是其本人簽署。同時,法院經審理查明,曾先生所述案外人清償款項並非本案借款。

  據此,昌平法院重審后作出與原一審判決內容相同的判決。

  被罰依據証據新規

  秦先生被罰的依據,是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証據的若干規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本案中,秦先生虛假陳述,不僅擾亂了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也損害了司法權威。

  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構建誠信訴訟環境,昌平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及上述法律規定,對秦先生處以罰款5萬元。

  昌平法院承辦法官表示,審判實踐中,當事人虛假陳述,主要表現為故意陳述虛假的案件事實、虛假否認、虛假自認以及陳述前后矛盾等情形。

  專家解讀

  趨利避害和虛假陳述 區別在哪兒

  日常生活中,免不了產生糾紛,面對新的証據規則,打官司到法院該如何陳述?對於自己的不利信息到底該不該說?

  “在日常庭審中,律師通常是有策略的,哪些証據對自己有利,重點突破這些証據,而對於自己不利信息,避重就輕。”北京市策略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正航認為,但這些與虛假陳述是有本質區別的。

  中國民事訴訟法學會理事、華北電力大學教授王學棉分析認為,虛假陳述在民訴法中已有相關條文,此次新出台的証據規定更加具體了對於當事人打官司虛假陳述的范圍和處罰。

  王學棉認為,虛假陳述是指明知道事情的事實,而在法庭上作出與事實不同的陳述,而且這種陳述影響了裁判結果。“這區別於當事人在法庭上的否認陳述。”王學棉解釋,當事人打官司是可以趨利避害的,對不利於自己的事實証據可以否認,可以承認,也可以說“不知道”。

  (北京晚報記者 王曉飛)

(責編:高紅霞、章華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