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鐵車廂內的文明提示標語。本報記者 王晶玥攝
4月1日起,交通運輸部印發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其中,第五章“乘客行為規范”明確了乘客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10類禁止性行為,以及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7類約束性行為。
一、這10類行為,堅決禁止。
1. 攔截列車,在列車車門或站台門提示警鈴鳴響時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站台門關閉后扒門﹔
2. 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3. 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
4. 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台門等,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5. 向軌道交通線路、列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6. 損壞車輛、站台門、自動售檢票等設備,干擾通信信號、視頻監控設備等系統﹔
7. 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標志、監測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8. 在車站、列車內吸煙,點燃明火﹔
9. 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推擠、嬉戲打鬧﹔
10. 影響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二、這7類行為,嚴格約束。
1. 在車站或者列車內涂寫、刻畫或者私自張貼、懸挂物品﹔
2. 攜帶動物(導盲犬、軍警犬除外)進站乘車,攜帶有嚴重異味、刺激性氣味的物品進站乘車﹔
3. 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乞討、賣藝及歌舞表演,大聲喧嘩、吵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
4. 騎行平衡車、電動車(不包括殘疾人助力車)、自行車,使用滑板、溜冰鞋﹔
5. 在列車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6. 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躺臥或踩踏座席﹔
7. 在車站和列車內滋擾乘客的其他行為。
《辦法》明確指出,乘客應遵守乘車規范,聽從車站工作人員的合理指示和要求,拒不遵守乘車規范的,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本報記者 姜忠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