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成都4月22日電 (王軍)近日,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駕駛電動滑板車致人死亡的案件。年輕男子張軍(化名)騎著電動滑板車去上班,途中將一名過馬路的7旬老人挂倒在地,老人經醫治無效死亡。
根據相關部門的鑒定意見,張軍當日騎的電動滑板車,既不屬於機動車,也不屬於非機動車,屬於滑行工具,因此不屬於交通事故案件,但由於張軍騎本不應上路行駛的滑板車上路行駛,張軍對於老太太的死亡具有過失,最后法院判決張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在道路上撞死了人,為什麼不是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此事引起網友的關注。
日前,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曾修文解析了這起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曾修文說,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不等於交通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五)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由於本案中張軍駕駛的電動滑板車經鑒定既不屬於機動車,也不屬於非機動車,因此不屬於交通事故范疇。
有網友提出,既然不屬於交通事故,為什麼張軍仍然被判刑,承擔刑事責任?
曾修文分析到,張軍對於老太太的死亡有過失,正是他的過失最后造成了老太太的死亡,因此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張軍的過失主要在於在道路上使用本不應該上道路使用的滑板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曾修文指出,在張軍的滑板車使用說明書上明確記載“不得駕駛滑板車上道路行駛”。張軍作為一名成年人,本應預見到在道路濕滑的路面上,騎行不應在道路上行駛的電動滑行工具,可能會導致他人的人身傷害危險,但由於因為張軍的疏忽大意沒能預見,繼續騎行電動滑行工具上路,其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最終滑板車把手撞上老太太,導致老太太摔倒,顱腦損傷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因此張軍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針對網友關注的過失致人死亡罪裡的過失是什麼意思?因為不小心、沒注意造成的后果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曾修文說,所謂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行為。法律意義上的過失,與我們平時生活中理解的“不小心”並不一樣,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簡單的說,就是行為人雖然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但由於沒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謹慎的態度,從而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仍然也應該為其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其中犯罪過失又可以分成兩類,一個叫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應當預見,這種預見義務來自共同生活的規則和習慣等,但由於馬虎大意、缺乏責任心等而沒能預見,以致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本案中,張軍就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第二種叫過於自信的過失,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比如過高地估計了自己的能力或者不當地估計了有利條件,而實際上卻未能避免,以致於發生危害后果。
曾修文特別提醒,一些人對於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這種滑行工具不是很了解,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這一類的滑行工具,都是禁止在城市道路上使用,不管是機動車道還是非機動車道。這類滑行工具適用范圍一般是在封閉的區域內騎行,比如小區、公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