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規模養豬場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2020年03月16日07:35  來源:四川日報
 
原標題:規模養豬場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日前,省自然資源廳與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生豬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不受15畝上限限制,規模養豬場允許使用“不超過項目用地規模的20%,最多不超過20畝”的永久基本農田。

  用地政策放寬

  “我省地形地貌復雜,主要以山地、丘陵為主,土地零散,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比例高,設施農業用地選址難以完全避讓永久基本農田,規模化農業生產與發展受限。”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現有政策一些標准難以滿足設施農業發展需要。

  《通知》取消了生豬養殖輔助設施用地15畝上限限制,以保障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求﹔還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可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情形。“此前,設施農業用地不允許佔用基本農田。這次雖然政策放寬,但也有嚴格限制。”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表示,設施農業的作物種植設施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在使用基本農田方面,《通知》特別規定,經省農業農村廳認定存欄5000頭以上的種豬場、年出欄10000頭以上的規模養豬場,允許使用“不超過項目用地規模的20%,最多不超過20畝”的永久基本農田。“有利於規模化農業設施用地的選址。”省農業農村廳相關負責人說。

  如何保護耕地

  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這一政策並非可隨便使用。《通知》要求,設施農業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時,要嚴格把握“位置關系難以避讓”“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規定。嚴格執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更新完善匯交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復墾設施農業用地等工作,絕不允許弄虛作假。

  此外,《通知》還鼓勵設施農業主體堅持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在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允許養殖設施建設多層建筑。

  “在政策執行中要堅持兩條底線。”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說,一是必須是直接用於或直接服務於設施農業生產的設施﹔二是不得改變設施的性質和用途,特別是不能用於改建住宅、私家庄園、別墅,不能用於餐飲、娛樂、康養等經營性用途,嚴防出現“大棚房”問題。(記者 寇敏芳)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