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勞動關系十大問題答案來了

2020年02月09日07:57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人民網成都2月9日電 2月8日,成都市人社局對全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穩定勞動關系的十大問題進行了回答。

1.問: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怎麼辦?

答:企業可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2.問: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如何安排工作時間?

答:企業可實施靈活用工措施,經與職工協商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3.問:在疫情防控期間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情況下,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4.問:符合規定復工的企業,職工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崗如何處理?

答:企業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情況下,積極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予以處理。

5.問: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答: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6.問: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經協商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以及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企業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答:針對以上情況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70%。

7.問:企業如何應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的生產經營困難?

答:企業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特點選擇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等靈活用工方式和申請特殊工時制度;也可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可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減輕企業資金周轉壓力。延長假期及推遲復工期間,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強制工資報酬。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成都市援企穩崗相關政策。

8.問:受疫情影響經企業與職工協商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答: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報酬;其他各類假期按相關假期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9.問:春節和國家延長假期不能休假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答:春節法定假期期間(大年初一至初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報酬。春節調休假期和國家延長假期期間(除夕、大年初四至初九),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報酬。

比如:張某在春節期間,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他一直加班,假如他平時正常工資每天是100元,那麼,他大年初一到初三的加班工資就應該是每天300元,共900元,其他時間,單位在沒有安排補休的情況下,他的加班工資就應該是每天200元,共1400元,加班工資總共應該發放2300元。

10.問: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怎麼處理?

答: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責編:李強強、章華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