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經信局獲悉,成都日前印發《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充換電設施部分)》。其中提到,財政補貼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成都市建成投運的充換電基礎設施。2017年4月12日后建成投運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可申請建設補貼,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充電量可申請運營補貼。
申請補貼單位、個人和項目應滿足申報單位依法在成都市范圍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主體(產權單位)﹔申報項目建設地點位於成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至少保証3年的正常連續使用等條件。《細則》明確,自(專)用充電樁(群),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充電樁(群)最高20萬元。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單個充換電站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記者 程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