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別人拖欠貨款38.4萬,被告未到庭,本以為勝券在握。沒想到,經過一審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不僅沒欠錢,還多付了10萬給原告。1月8日,此案二審在成都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一審會出現如此離奇的判決,是因為法官對同一份報賬單,承認一部分,否認一部分,太矛盾。一個証據,不可能是真的又是假的。”毛女士二審代理律師張律師認為,原告証據是一體的,不可能用己方証據否定己方觀點。
這一判決在法律界也引發爭議。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一審法官既當法官又當“被告辯護律師”,涉嫌違反“証據優勢原則”,作出不利於原告的推定﹔也有人認為,主要問題在於代理律師,訴訟技巧上出現了偏差,法官在証據採信上也存在問題。
焦點
如何確定單價和金額
15張進購單,其中2012年2月24日、2012年2月29日的2張“品名、數量、單價、金額”均是由劉女士或杜先生填寫、簽字確認,因此法院對這兩張進購單予以完全確認﹔而其他13張進購單中,品名和數量雖然由劉女士或杜先生填寫,也有他們的簽字,但單價及金額部分,由毛女士補填。
起訴別人拖欠38萬貨款 法院:對方還多付了你10萬
毛女士與丈夫朱先生在成都荷花池大成市場經營服裝生意,在新都又有廠房,兼做生產和銷售。2011年,經人介紹,毛女士與劉女士、杜先生夫婦相識,后者在金荷花市場銷售褲子。
毛女士說,最初,劉女士夫婦在毛女士工廠做來料加工,2011年冬季,開始整體定做。
“那時候訂貨是把所有客戶召集起來,開訂貨會,春夏一次,秋冬一次。”朱先生說,劉女士到廠口頭訂了貨,后面補訂兩次,前前后后一共預訂了11416條褲子。
毛女士說,訂貨后兩個月,2012年2月15日,他們開始送第一筆貨,到當年3月31日,劉女士的貨全部交完,總計金額72.6萬元。
“交貨后,一般一個月后我們就開始讓對方回款。”毛女士說,一開始回款挺正常,1萬多元、2萬多元、3萬多元、4萬多元,劉女士夫婦用現金回款。2013年2月9日除夕,劉女士方支付了3萬元,后面回款出現異常。
“一直給他們電話,電話要接,就說資金困難,讓我們寬限。”毛女士說,在他們的催收下,2013年10月19日、2014年1月6日,劉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分別支付了1萬元和9000元,總共支付34.2萬元。
毛女士稱,大成市場與金荷花市場不過千米之隔。2014年春節后,她再次上店鋪找人,而劉女士夫婦已經把店鋪轉讓,人去樓空。
“此后兩年,我去眉山老家找過他們兩次,每次都是拎著禮品去,對方父母接待,還在她家吃過兩次飯,但他們就是避而不見,電話不接。”朱先生說,劉女士夫婦尚拖欠著38.4萬元。
此后,他們向對方發過律師函,也多次催收,無果。2018年8月26日,毛女士將劉女士夫婦起訴至新都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支付貨款38.4萬元,開庭時被告未到庭。
去年4月22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經過核算,毛女士與劉女士夫婦可以確認的貨款隻有24.3萬,鑒於毛女士自稱劉女士夫婦支付了34.2萬,已經超過24.3萬元,因此駁回毛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份証據,部分真的,部分假的?
二審代理律師質疑
拿到這份判決書,毛女士覺得晴天霹靂。“被告都沒有到庭,我不僅輸了,還倒欠10萬元。”
毛女士二審代理律師張律師說,若這份判決書生效,被告劉女士夫婦以此判決為依據,可以索回判決書確定的超過24.3萬元外的10萬元。
記者從判決書中看到,此案核心証據在於15張進購單。
判決書顯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第一,毛女士與劉女士是否具有買賣合同關系。法院認為,雙方雖然沒有買賣合同,但是15張進購單確有劉女士、杜先生的簽字,可以認定雙方形成事實的買賣合同關系。
第二,雙方的交易金額如何確認?
法院認為,15張進購單,其中2012年2月24日、2012年2月29日的2張“品名、數量、單價、金額”均是由劉女士或杜先生填寫、簽字確認,因此法院對這兩張進購單予以完全確認﹔而其他13張進購單中,品名和數量雖然由劉女士或杜先生填寫,也有他們的簽字,但單價及金額部分,由毛女士補填。 對此,毛女士在庭審中稱,單價和金額是在劉、杜兩人認可下,自己補填的。
由此法院認定,對於在前2張出現過“品名”的單價和金額,法院予以確認﹔未出現過的,由於毛女士無法提供証據,承擔舉証不利的后果,不予以確認。經過此方法核算,最終法院確認雙方交易額為24.3萬元。
“以2012年2月15日的進購單為例,出現了9個品名,其中有2個品名在24日和29日出現過,認了﹔其他7個,沒有出現,法院不認。”毛女士二審代理律師張律師說,這種確認証據結果是,同一份進購單,裡面的內容部分是真的,部分是假的。張律師解釋,原告提供的一份証據,存在兩種可能,一種是真的。另外一種情況下,在被告質証下確定是假的。
“被告沒有出庭,放棄舉証,應該承擔舉証不利的后果。”張律師說,判決也無法解釋為何劉女士夫婦會支付了34.2萬元給毛女士,其中兩筆,是在雙方合作關系結束后支付的。
圍繞如何確定單價和欠款金額展開
二審焦點
因不服一審判決,去年5月6日,毛女士提起上訴。1月8日,二審在成都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依然沒有到庭,法院進行缺席審理。
記者在庭審公開網看到,整個庭審隻持續了30多分鐘,法庭調查焦點依然是如何確定單價和金額。
法官問:你解釋一下,為何有13張進購單上的單價和金額,是劉女士簽字后你補簽的?
毛女士解釋,“因為在送貨時,劉女士已經知道價格,不希望員工看到價格,對方要求不寫價位的”。張律師補充說,屬於商業秘密。
而對方是如何知道單價的呢?毛女士表示,因為對方來廠裡下單,對方認可了才下單的。
法官繼續追問:“對方是如何知道的?”毛女士表示,打印了一個表格給客戶,客戶看了可以才下單,屬於口頭約定,對方沒有簽字。
法官問,在被欠款后,毛女士是否催收過款項,譬如以短信或者其他書面憑証催收過。毛女士表示打過電話、上過門、發過律師函,但無可以佐証欠款數額的短信。
庭審后,毛女士接受記者採訪時,被問到那13張進購單補填的字是誰填的。毛女士稱是會計補填的,這符合荷花池市場的交易習慣。
張律師說,本來因為劉女士躲債,才起訴主張權利,現在變成被告多付了10萬,若被告知道了,要求返還10萬元,“這樣當事人冤枉死了。”
1月8日,記者撥打了劉女士夫婦的電話,結果電話關機。就此事採訪新都區人民法院,該院對接媒體的人員表示,由於此案正在二審階段,不太方便發表傾向性意見。
專家觀點
1
法官無義務替被告舉証
對原告舉証過於嚴苛
曾在某中院擔任8年法官的蘇州大學優秀青年學者、法學博士庄緒龍表示,被告未出庭,等於放棄了自己抗辯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証據原則”,當原告提供的証據能夠有超過50%以上証明己方觀點,法官就應該做出對原告有利的推定。
“法官沒有義務替被告舉証,原告的証據雖然有瑕疵,但從其提供的整體証據來說,可以推定被告有這些債務,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需要100%確定証據,民事案件隻要蓋然性原則就可以了。”庄緒龍說,這個案子顯然對原告舉証過於嚴苛,涉嫌違反“証據優勢原則”。
2
原告主張一開始就陷入被動境地
庭審中又加重己方舉証義務
另一名曾經在成都某法院擔任法官、目前轉行做律師的人士表示,根據成都法院審判經驗,當被告不出庭,法官對於証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可將更加嚴格。
“那13張進購單不可能部分認可,部分不認可。既然存疑,就全部不予以認可。”他表示,既然原告在庭審中“自認”有添加,而“自認是証據之王”,那麼法官對於13張進購單的真實性就會存疑,若無法舉証系“對方認可”下添加的,就需要承擔舉証不利的后果。“在法院目前案件這麼多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應該直接改判,不會發回重審,而這13張進購單一旦不被認可,原告倒欠的錢,會超過10萬。”
這名前任法官表示,從訴訟技巧來說,原告主張一開始就把自己陷入被動境地,而庭審中又進一步加重己方舉証義務,正確操作是,不應該主張對方已付款34.2萬,把這個省略掉,直接主張被告拖欠的款項即可。
以上兩位專業人士都認為,這份判決一旦生效,意味著原告倒欠被告10萬元。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鐘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