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歸我你一分錢不用給 一年后他"反口"告前妻

2020年01月08日09:33  來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兒子歸我你一分錢不用給 一年后他卻“反口”告前妻

  離婚時,男方“大方”承諾隻要兒子讓自己撫養,女方無需承擔任何撫養費。時隔一年后,該男子卻以前妻找到工作為由,起訴前妻要求支付撫養費。昨日,佛山禪城法院公布了該起案件,法院駁回了男子的訴訟請求。

  男方:前妻已找到工作 理應支付撫養費

  阿華與阿霞原是夫妻,於2013年育有兒子小龍。2018年,兩人辦理離婚時簽訂了《民事調解書》。當時的阿華與阿霞約定當時4歲多的兒子由他獨自撫養至十八周歲,阿霞無需支付撫養費。

  然而,2019年7月12日,阿華以小龍的名義把阿霞告上法庭,向阿霞索要撫養費。他聲稱,自己在離婚時考慮到阿霞已多年沒有工作和收入,才答應阿霞在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間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但如今阿霞已找到工作,所以要求阿霞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且均攤小龍上學的學費、興趣班費、醫療費。

  判決:訴求違背誠信原則 法院予以駁回

  禪城法院審理認為,阿華與阿霞在調解離婚時已明確“小龍由阿華獨自攜帶撫養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阿霞無需支付撫養費”,該約定是阿華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經過法院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阿華應自覺遵守及履行。同時,小龍未滿6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龍在本案訴請的撫養費實質為阿華的訴請。阿華的訴求顯然不符合離婚時的調解約定,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據此,禪城法院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至佛山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說法:判決彰顯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

  主審法官陸桂秀指出,婚姻法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該立法的本意在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當子女根據上述訴請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下,應當予以支持。

  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爭得子女撫養權,在離婚訴訟中故意降低或放棄撫養費要求,在取得子女撫養權后又以子女名義另案起訴要求對方提高撫養費標准或支付撫養費,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中,阿華的訴請若得到支持, 顯然有悖於立法的本意,也不利於彰顯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羅倩琳)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