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精神病繼子殺害 其系監護人隻能責任自擔?二審改判了

2020年01月08日07:31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原標題:男子被精神病繼子殺害 其系監護人隻能責任自擔?二審改判了

  男子突發精神疾病將繼父殺害,雖然無刑事責任能力,但其親生父母是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呢?

  在一審法院認為男子繼父作為法定監護人,其死亡在履行法定義務過程中發生,責任應自行承擔,並駁回死者親生子女的訴訟請求后,最近,四川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根據公開裁判文書,二審認為繼父與繼子的監護關系在其被當場傷害致死時即終止,故改判繼子的親生父母承擔70%的民事責任。

  事件

  繼子突發精神疾病

  持菜刀殺害繼父

  時間回到5年前,2015年1月6日,資陽市安岳縣的胡某在家中被人用菜刀殺害。殺害他的不是外人,而是與他一起生活了12年的繼子蔣某。案發時,蔣某的親生母親王某不在家中,僅繼父子兩人在家。

  胡某與王某系組合家庭,2002年12月,均離異的兩人登記結婚。婚后,胡某帶著13歲的兒子胡某某,王某帶著時年11歲的蔣某,四人共同居住生活。一起居住生活期間,蔣某與繼父胡某、胡某某的關系都比較和睦。2009年,蔣某還參軍至部隊服役,直到2014年12月退役。但不管是一起生活,還是學習、參軍期間,蔣某精神狀態都很正常。

  2015年1月1日,蔣某到重慶后,其同學和朋友朱某等人懷疑他誤入傳銷組織,便將此事告訴了胡某、王某。幾天后的1月5日,胡某、王某兩人前往重慶,在他人幫助下找到蔣某,並將其接回安岳家中。

  然而,就在蔣某被接回的第二天,他將繼父殺害。案發當天,蔣某被送入安岳縣康復醫院住院治療,后經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蔣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對其2015年1月6日的犯罪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因此,經安岳縣人民檢察院申請,安岳縣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29日決定對蔣某強制醫療。

  一審

  索賠被駁回

  理由是死者系監護人責任自擔

  胡某被殺害后,其親生兒子胡某某及女兒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蔣某及其親生父母承擔連帶賠償,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和喪葬費50多萬元。

  對此,王某認為,她與胡某系夫妻關系,也是原告的繼母,原告和作案人蔣某系兄弟姊妹,因此兩人的訴訟行為破壞了社會公序良俗。此外,蔣某無精神病史,案發時她不在場,也無法預見蔣某會突發精神疾病並施暴,故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安岳縣人民法院認為,胡某、王某再婚后,兩人公共將未成年的蔣某撫養成人,胡某與蔣某形成繼父子法律關系。因此,胡某突患精神疾病時,胡某與王某及蔣某的親生父親蔣某某即成為蔣某的法定監護人。蔣某自出生、讀書、參軍到退伍期間均無精神不健康症狀,本人及家庭成員也無精神病史,突發精神分裂症的蔣某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蔣某對胡某的死亡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案發時,王某無法預見蔣某會突發精神分裂症且其不在事發現場,不存在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情形。蔣某某與王某離婚后也未與蔣某共同生活,案發時也不在現場。因此,兩人沒有過錯。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他人屬於並列關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中的“他人”系指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監護人之外的人,並不包括監護人在內。本案中,胡某作為蔣某的法定監護人,其在蔣某突患精神疾病后被蔣某在無意識和認知能力的情況下殺害,其死亡系在履行法定義務的過程中發生,其責任應自行承擔。

  為此,安岳縣人民法院以胡某某兩人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為由,駁回兩人的訴訟請求。

  改判

  無論監護人是否有過錯都應擔責

  親生父母擔責七成

  對判決不服,胡某某兩人提起上訴。

  對於蔣某作為成年人突發精神疾病致其繼父死亡,監護人監護責任始於何時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法醫鑒定,蔣某在傷害胡某時處於精神分裂症發病狀態,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因蔣某是成年人且無配偶和成年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由其生母王某、生父蔣某某擔任監護人。此外,蔣某自未成年即與胡某共同生活,與胡某形成繼父子關系,蔣某突發精神疾病,胡某也系蔣某監護人之一,但因胡某被蔣某當場傷害致死,胡某與蔣某的監護關系在其被當場傷害致死時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當成年人喪失行為能力時,監護人即應承擔其監護責任。而監護人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隻要被監護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監護人就應承擔民事責任,不論監護人是否有過錯。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因此,本案中,蔣某某、王某系蔣某親生父母,蔣某喪失行為能力時,王某、蔣某某監護責任即產生。蔣某給他人造成損害,王某、蔣某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因現無充分証據証明王某知道蔣某患有精神疾病,蔣某某在案發前既未與蔣某共同生活也無証據証明其知道蔣某患病,故可以適當減輕王某、蔣某某民事責任,法院酌情決定由王某、蔣某某承擔70%責任。

  法院還確定了損失金額,認定王某、蔣某某承擔55萬余元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70%,即38萬余元。但因保留未提起訴訟人員胡某母親(案發時在世,后已去世)的份額,按照有權向蔣某提起賠償人員分為胡某兒子、女兒、母親及王某4份,故王某、蔣某某應承擔胡某兒子和女兒的經濟損失為19萬余元。其中,王某承擔65%的損失即12.6萬余元,蔣某某承擔35%損失即6.7萬余元。

  2019年12月24日,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安岳縣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改判王某、蔣某某分別賠償胡某兒子和女兒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12.6萬余元和6.7萬余元。賠償費用首先從蔣某自有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王某、蔣某某賠償。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責編:高紅霞、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