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明星偷逃税遇上税收大数据 初犯免责是以罚代刑吗?
3月15日,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公布了邓伦偷逃税款一案,引发了社会广大关注。那么,税务机关是如何发现偷逃税行为?初犯免责是“以罚代刑”吗?本期法治课代表采访了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可瑄,带你一起学习。
近期曝光的多起明星偷逃税被追缴处罚事件中,我们经常会看到“税收大数据”的概念。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披露的信息,此次是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经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邓伦存在涉嫌偷逃税问题,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过去查偷逃税款需要税务人员投入大量精力才能发现偷逃税款的蛛丝马迹,目前我国税收监管正在从‘主要依靠经验检查或外部举报发现’向‘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分类监管’转变。”李可瑄告诉记者。
这里的税收大数据就是指我国的“金税系统”,在案件的发现和查处中功不可没。目前税务部门使用的是金税三期,已经实现了对国税、地税数据的合并及统一,其功能是对税务系统业务流程的全监控。金税四期也于2021正式启动建设,新的系统将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可以说未来每一家企业在税务部门面前都是透明的,一举一动都将无所遁形。”李可瑄说。
据李可瑄介绍,2021年以来,税务部门对有涉税问题的高收入人群实施监管的有效做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五步工作法”:先提示提醒—再督促辅导——后予以警告——对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进行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查处后公开曝光,反映出税务部门宽严相济,坚持执法力度和温度相统一的执法理念。
此次对邓伦涉嫌偷逃税款进行立案稽查同样遵循了上述步骤。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发现邓伦存在涉嫌偷逃税问题后,并没有第一时间立案稽查,而是先约谈、督促其整改。遗憾的是,邓伦虽然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但仍有310.79万元未能主动自查补缴,属于整改不彻底,性质恶劣。
此外,通报中提到,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升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企业的税法遵从度。这也是对这部分高收入群体的警示: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我国刑法对逃税罪规定了初犯免责条款,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初犯免责条款并非是‘以罚代刑’。”李可瑄表示,因为该条款并未完全放弃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而是通过保留刑事处罚权,正面激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恢复税收征管秩序,属于激励条款。可以说,惩罚只是手段,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治理功能的充分、有效发挥。这种以行政治理为重心和关键,刑事治理作为保障和激励,通过保留刑事处罚权确保行政治理的充分实施和发挥更加符合现代治理模式。(新华社记者卢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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