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刑”!資陽市雁江區一男子醉駕撞傷4人
圖為民警審訊犯罪嫌疑人。資陽市公安局供圖 |
3月8日19時35分許,資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接警稱,在雁江區城東新區消防隊門口的十字路口發生小車撞人的交通事故。警察到達現場后發現,肇事司機宋某某一身酒氣,有酒后駕駛嫌疑,而在對當事人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時,宋某某卻不太配合,后被送往醫院進行抽血送樣檢測,經檢測血檢結果為311.4毫克/100毫升,達到醉駕和危險駕駛標准。
醉酒后的宋某某駕駛小型轎車,由資陽市雁江區錦灣大街中交錦灣小區往匯興路弘城水韻小區行駛,當車行駛至匯興路與中興街路口時,與等待信號燈通行小型轎車擦挂后,又與人行橫道上的4名行人相撞,造成4人受傷和2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事故中隊副指導員袁鋒介紹,宋某因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立案偵查。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過程中,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我很后悔,喝酒后不該抱有僥幸心理駕駛車輛,我深表歉意。”宋某某表示,當天晚上在中交景灣參加朋友的生日宴,餐中喝了4兩白酒,家住弘城水韻小區的他覺得距離很近便沒有叫代駕,而是抱著僥幸心理自己開車回家,最終釀成了這場悲劇。
律師觀點:
對於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相關處罰,四川金沛律師事務所律師、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戴健表示: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行為人醉酒后實施了駕駛機動車行為就觸犯了危險駕駛罪,將處拘役,並處罰金﹔目前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等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員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的駕駛行為就可以認定為醉駕,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以上的,從重處罰,此處的從重為量刑上的從重。”
戴律師說,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為拘役,拘役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具體結合案件的情況、規范化量刑等規定,法院計算出一個宣告刑。如果醉駕過程中還實施了其他行為,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將面臨數罪並罰的處罰。(陳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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