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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封自家陽台成被告”迎來終審

業主敗訴 法院判決拆除陽台恢復原狀

2023年04月04日07:59 |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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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業主敗訴 法院判決拆除陽台恢復原狀

  成都一業主封自家陽台成被告,該事件曾引發廣大網友討論。一審業主敗訴,法院判決其拆除封閉陽台,后業主上訴,二審業主勝訴,物業提請再審。

  在經歷兩次審判后,4月3日,記者從該小區業主處獲悉,該案迎來終審判決。四川高院認為,該業主未經小區業主表決擅自封閉陽台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以及自己作出的承諾,有違契約精神及誠實信用原則。物業公司要求其拆除封閉陽台並恢復原狀,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最終高院維持一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物業勝訴。

  據了解,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在接到該判決后,4月3日晚,業主高某猛向記者表示,將尊重法律判決。

  事件回顧

  封自家陽台

  小區業主被物業告上法庭

  去年2月,成都綠城·誠園一期小區物業發出的一紙告示在網絡引發熱議。物業在針對小區一封陽台業主的訴訟中獲勝,業主被一審法院判決限期拆除封閉的陽台。

  因封陽台而被物業起訴的案件在全國較為罕見。據了解,被告業主高某猛並非小區內唯一一家封陽台的業主,小區部分業主也將陽台進行了封閉,但作為小區首位封陽台業主,他被物業起訴。對於一審判決,高某猛表示不服,稱陽台不是公攤區域,是自己的專屬區域,“是自己的事,不需要讓他人來決定能不能封”,並在隨后提起上訴。而小區內反對封陽台的業主則認為,小區建筑是一個整體,封陽台影響小區外立面,影響房價,“就是大家的事”。

  去年8月,二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改判,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了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拆除封閉陽台等的訴訟請求,業主方勝訴。針對二審改判結果,物業隨即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四川高院

  未經業主表決擅自封陽台

  違反合同約定,有違契約精神

  歷經大半年后,四川高院於今年3月28日作出終審判決。四川高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業主高某猛是否應拆除已封閉的陽台並恢復原狀。

  法院認為,從契約嚴守角度,小區《臨時管理規約》中已明確約定:原則上不得封閉陽台,經全體業主表決,戶數與面積達到法定條件(即須經專有部分佔相關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封閉陽台、露台的,須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制訂封閉方案並公示,高某猛認可相關約定並簽字確認。對於高某猛稱相關約定是無效的格式條款,對其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說法,法院認為,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協議》《臨時管理規約》限制業主封閉陽台的目的在於,在法律范圍內確保業主依約通過小區業主表決的方式合法行使業主權利,該約定並未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符合建筑設計要求的陽台,並未對業主對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進行不當限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高某猛在簽署相關協議、規約時,對陽台的構造、功能,以及建設規劃均知情,其就應按照相關約定行使業主權利。他未經小區業主表決擅自封閉陽台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及自己的承諾,有違契約精神和誠實信用原則。小區物業要求其拆除封閉陽台並恢復原狀,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

  終審判決

  維持一審判決

  撤銷二審民事判決

  高某猛認為,其封閉陽台是出於人身安全的考慮,並希望避免粉塵和噪音污染,法院認為這有一定合理性,但權利行使的邊界必須以公共利益為限,業主的個體權利應在誠信原則以及不危及小區全體業主整體利益的前提下行使。

  法院認為,陽台邊界以內的使用空間屬於業主所購房屋的專有部分,陽台邊界以外的部分則是建筑物外立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具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屬性。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房屋不僅具備居住使用的基本功能,也或多或少兼具資產保值增值的功能。封閉陽台的行為往往會對建筑物的整體美觀甚至價值產生影響。

  本案中,高某猛擅自封閉陽台的行為,改變了樓棟外立面美觀統一性,違反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規定。如果小區業主均按照各自想法和方式對陽台進行封閉改造,勢必會進一步對小區樓棟外立面美觀統一性造成更大破壞。同時,擅自封閉陽台也會帶來外立面脫落等額外潛在安全風險。在小區業主未表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封閉陽台的行為,已經超出其專有權范圍,構成了權利的濫用,因此該業主的行為難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最終,四川高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撤銷了成都中院的二審民事判決。據了解,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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