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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戀中的兩人做生意買房子,最后沒能走到一起

戀愛中的投資 掰了能要回嗎

2023年02月24日09:33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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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戀愛中的投資 掰了能要回嗎

  戀愛期間一起買房,分手了房子怎麼分?合伙做生意,分手后能否讓對方分擔經營費用?

  故事1

  情侶合買房 分手了房子歸誰

  許先生與黃女士原是戀人關系。許先生通過中介公司向案外人購買某處房屋,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總房價款1038000元。房款付清后,上述房屋核准登記為許先生、黃女士共有(未明確共有方式),黃女士實際出資175000元,其余款項包括裝修均由許先生出資,房屋貸款以許先生名義申請並由許先生償還,該房屋由許先生居住使用。后因雙方戀愛關系終止,黃女士遂起訴要求分割該房屋。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屋權屬登記狀況僅載明許先生、黃女士共有,根據民法典規定,應認定許先生與黃女士就涉案房屋按份共有。現黃女士對房屋實際出資175000元,所以應按照其實際出資額佔購房款的比例確定其權屬份額,並根據房屋現值計算其應得的房屋折價款。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許先生所有,許先生支付黃女士房屋折價款305378元。

  釋疑

  沒提前約定的按出錢多少分

  法官指出,戀人之間不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或者人身依附關系,所以在戀愛期間共同購房,未明確共有方式的情況下,宜認定雙方對房屋構成按份共有。雙方沒有約定按份共有份額的,則按照出資比例予以確定。具體到戀人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法院確定雙方對房屋所享份額時,主要考慮的是各自對房屋的出資情況,包括支付首付款以及貸款還款情況。

  故事2

  共開台球廳 散伙后對方分擔經營費嗎

  王先生與李女士戀愛期間開了一家台球廳,並以李女士的名義與場地出租人簽訂了《租賃合同》。分手后,王先生以合伙關系為由將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租金和轉讓金等30萬元。

  庭審中,李女士表示與王先生並非合伙關系。在與王先生戀愛期間,因王先生在外出差,作為當時的同居女友,李女士代替王先生簽訂了《租賃合同》,但實際承租人是王先生,每次房主收租金也是向王先生出具收款收據。雙方之間既沒有合伙事實也沒有合伙協議,所以不同意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與案外人簽訂《轉讓協議》,承接了案外人轉讓的台球廳並支付了24萬元轉讓款,后續王先生又投入了40多萬元,款項均由王先生支付。結合租金的支付情況和實際使用情況,《轉讓協議》《租賃合同》的簽約方應是王先生,王先生所提供的証據也不足以証明其與李女士之間具有合伙關系。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請。

  提醒

  情侶合做買賣最好簽書面協議

  法官建議,戀人之間若要成立合伙關系,應盡量簽署書面合伙協議,就分工、盈利分配及債務承擔等事宜進行詳盡的約定。在處理戀人的工作事務時應厘清邊界,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分工和盈利分配時,切勿介入太深。法律合同一經簽字將對合同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若無心參與對方的經營活動,則不要以本人名義代對方簽署合同、支付款項或出面洽談經營事項。

  故事3

  訂婚送存折

  黃了后能要回來嗎

  張先生與葉女士確立戀愛關系一年后,舉辦了訂婚儀式。訂婚儀式上,張先生給付葉女士一個紅包,內有戶名為張先生存有200萬元的存折,后二人前往銀行將200萬元轉至葉女士銀行賬戶內,三個月后二人分手。張先生要求葉女士返還該200萬元彩禮以及戀愛期間送給葉女士的鑽石戒指一枚、鑽石項鏈一條及鑽石耳釘一對。

  庭審中,葉女士辯稱200萬元並非彩禮,已用於葉女士先行支付的二人生活費用以及准備婚禮、投資的費用,葉女士就此未提交相應証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在訂婚儀式上給付葉女士存有200萬元的存折,該筆款項應認定為彩禮。葉女士稱該筆款項用於二人日常支出,但是並未提交証據。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張先生主張的鑽石戒指、鑽石項鏈及鑽石耳釘應系二人戀愛期間對葉女士的贈與,張先生稱上述首飾是彩禮未提供証據,因此張先生要求返還上述首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決葉女士向張先生返還200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釋疑

  以結婚為條件的

  可要求返還

  法官表示,在戀愛關系中為了增進雙方感情,在日常生活中贈送給對方的數額或價值較小的財物,屬於正常的人際交往范疇,性質為無償贈與,通常情況下法院不予支持返還。對於價值較大的首飾或金額較高的款項等財物,應否返還,須審查贈與方是否以締結婚姻關系作為條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若是以結婚為條件進行的贈與,其性質為彩禮,可因雙方未達成婚姻關系請求對方返還。

  故事4

  愛上女主播 鬧掰了打賞財物咋處理

  劉先生使用某直播APP平台觀看王女士的直播節目,后雙方私下互加微信,並建立男女朋友關系。戀愛期間,劉先生在王女士的要求下,購買虛擬幣600余次,在王女士的直播間贈送價值8萬余元的禮物。后王女士拒絕與劉先生見面,並將劉先生拉黑。

  劉先生認為,王女士以欺詐的手段誘騙其在直播平台上消費,已構成消費欺詐,將平台公司和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平台公司退還充值款8萬元,王女士賠償三倍損失24萬元,共計32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先生要求平台退還充值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劉先生在平台上充值后對王女士進行打賞,王女士作為主播提供了表演服務,劉先生作為觀眾獲得服務,屬於網絡新業態下非強制性付費的一種服務形態。劉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辨別能力和認知水平,結合其與王女士的聊天記錄以及庭審記錄可知,劉先生對於打賞目的明知,不存在其所主張的欺詐行為。法院判決駁回劉先生全部訴訟請求。

  提醒

  打賞一般視為自願難要回

  法官指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做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民事行為負責。除原告有証據証明主播存在明顯的欺詐,或者雙方有婚外不正當關系等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情形外,通常法院將原告對主播的打賞視為自願的消費行為,也有法院認為屬於無償贈與,總之,不予支持要求主播或直播平台退還款項的訴訟請求。(北京晚報記者 高健 通訊員 鄧可人)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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