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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指南》

2022年12月13日13:29 |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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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供圖
發布會現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供圖

人民網成都12月13日電 (王洪江)12月12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指南》(以下簡稱《審判指南》),並公布了四川法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的典型案件。

《審判指南》重點圍繞管轄、案件的提起與受理、証據與強制措施、案件的審理4個影響自訴順利開展的重點環節進行明確。

據了解,《審判指南》共16條,規定基層法院執行的案件,拒執罪自訴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管轄﹔高、中級法院執行的案件,拒執罪自訴案件一般由高、中級法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如果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

《審判指南》明確自訴人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以及身份証明材料等內容,自訴狀中應當寫明被告人的相關信息,還應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這種列舉式規則便於人民法院查找被告人的下落,及時送達,提高案件辦理效率。被告人下落不明是影響執行效果的重要原因,下落不明包括主動藏匿和其他無法查找到的情形。《審判指南》明確,被告人下落不明,有按照自訴人提供的信息查找、原執行法院的執行部門協助查找的兩種途經。

實踐中,受制於訴訟能力和專業背景,勝訴權利人調取被告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相關証據具有一定難度,也是造成自訴“門檻高”的原因。《審判指南》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基於執行部門在了解案件情況、調取証據方面具有顯著優勢,明確由原執行法院的執行部門協助調取有關証據,實現自訴人取証能力不足時的有效補給。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自訴案件屬於法律規定的公訴轉自訴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該類案件不適用調解,但允許自訴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撤回起訴。《審判指南》嚴格按照上述精神,明確拒執罪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卻可以和解的要求,展現刑事處罰並不是最終目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質化解矛盾糾紛才是終極追求的司法態度。通過人民法院積極調解最終促成和解,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傳遞了維護公正、法治、誠信、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同時,《審判指南》規定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6個月內宣判。

會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周磊介紹,2022年,四川省法院依法實施拘傳、拘留被執行人9106人次,開展強制搜查、騰退742場次,5189名被執行人迫於壓力主動履行案款10.86億元,同比分別增加15.10%、12.24%、13.15%、1.07億元。

《審判指南》從今日起正式施行,將為勝訴當事人保護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指引,為“切實解決執行難”提供有力牽引。

會議還通報了全省法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典型案例9件。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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