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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過”的不要?這些措施為新冠康復者解后顧之憂

2022年08月04日10:27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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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陽過”的不要?這些措施為新冠康復者解后顧之憂

  “陽過的、去過方艙的不要”、“新冠康復者不得入劇院”“因曾感染新冠被開除”……近段時間以來,一些新冠康復者在生活、就業中遭受歧視的報道受到外界關注。

  8月1日,人社部和國家衛健委發布通知,堅決打擊對新冠肺炎康復者的就業歧視。與此同時,多地多部門也明確,不得歧視新冠康復者。

  不得擅自非法查詢相關檢測結果

  多地縮短核酸結果查詢時間

  疫情發生以來,出於降低風險考慮,一些企業或勞務中介在招工時,常常要求查詢過往核酸檢測報告,對新冠康復者拒之門外,致使他們在求職時面臨更多困難。對此,曾有專家呼吁,在當地健康碼信息中不再顯示一個月之前核酸檢測的信息,從源頭上掐斷歧視新冠陽性康復者的信息來源。

  對此,人社部和國家衛健委發布“關於堅決打擊對新冠肺炎康復者就業歧視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並科學合理設置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信息查詢期限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非法查詢相關檢測結果。

  此外還要求,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和個人非法查詢核酸檢測結果、超過合理期限設置查詢期限、對新冠肺炎康復者實施就業歧視的,要依據職責分工快查快辦,採取行政約談、通報曝光、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等有力舉措,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

  與此同時,近期多地都對核酸結果的查詢時間進行調整。據媒體統計,北京、天津、山西、江蘇、山東、江西等地健康碼上明確顯示最多展示30天內核酸檢測紀錄,上海、福建、陝西、四川、河北、安徽僅顯示14天內的核酸檢測紀錄,吉林、湖北、貴州僅能查詢7天內核酸檢測結果。

  7月29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還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推動核酸檢測結果全國互認,切實便利群眾出行。

  隨意辭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復者?

  違法!

  如何保障新冠康復者的就業權益?《通知》中提到四個“嚴禁”:

  嚴禁用人單位發布或委托發布含有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歷史陽性等歧視性內容的招聘信息。

  嚴禁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曾經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陽性為由,拒絕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復者。

  嚴禁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和用工過程中對新冠肺炎康復者實施就業歧視。

  嚴禁用人單位隨意違法辭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復者。

  其實,對於新冠康復者的就業歧視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傳染病防治法》中提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也提到,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早在2020年,人社部就發布“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不得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最高法也出台意見,強調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7月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嚴禁在就業上歧視曾經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陽性的康復者。同時要求相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對此類歧視現象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最高法也明確提出,堅決禁止針對曾經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陽性的康復者的就業歧視。

  日前,上海還通過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促進就業工作的決定》,明確任何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患傳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勞動合同,在招用人員時不得以曾患傳染性疾病為由拒絕錄用。

  微評:為新冠康復者解后顧之憂

  這些法律法規,為勞動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給用人單位的“隨意”行為帶來相應約束。可以看到,多地縮短核酸紀錄查詢時間,從技術上給新冠康復者解決了后顧之憂。不得因“陽過”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等諸多措施,則給新冠康復者吃了一顆定心丸。

  疫情需要全社會共同應對,戰勝病毒不能靠“躲”,也不是給某一群人貼上標簽。“狹隘”的歧視,不會帶來太大的“益處”,反而會寒了很多人的心。疫情之下,人們更需要的是報團取暖,而不是隔閡與障礙。

  《通知》中提到,新冠肺炎患者經治療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並達到解除隔離管理、出院標准,其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新冠病毒傳播。這是科學應對新冠病毒的常識,也應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

  而在法律法規之外,如何在實踐中切實保障新冠康復者的權益,不斷完善相關措施和流程,則是接下來需繼續破解的難題。(中新網記者 袁秀月)

(責編:羅昱、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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