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施行的《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有哪些特點?
5月1日起,《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
《條例》有哪些特點?針對當前物業管理中的“熱點”“難點”“痛點”問題,《條例》進行了怎樣的回應?在4月28日舉行的《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新聞通氣會上,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兩個關鍵詞
違法懲戒“有法可依”,基層政府和相關部門“責無旁貸”
物業管理關系到千家萬戶。截至2021年末,四川有小區2.6萬個,物業服務企業8891家,全省物業服務從業人員50余萬人。
“舊版的《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是從2012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物業管理矛盾日益凸顯、糾紛日趨增多,很多新問題和新矛盾亟待解決,其已不適應時代發展要求。”通氣會上,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條例》充分結合四川實際,全面銜接《民法典》相關規定,對原有法規政策進行更新,為物業管理活動提供支撐和保障。
《條例》主要有哪些特點?這要從兩個關鍵詞說起:物業服務違法懲戒“有法可依”,基層政府和相關部門“責無旁貸”。
“有法可依”,即《條例》破解了物業服務違法懲戒無法可依的問題。對此,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舉例說,《條例》針對建設單位與物業企業不依法開展承接查驗或者弄虛作假問題,新增了對建設單位與物業企業處罰規定﹔對業主委員會成員違法違規行為,處以警告和罰款﹔對物業服務企業拒不依法移交退出的,處以罰款且二年內不得承接新的物業項目等懲戒。
“責無旁貸”,則是指《條例》進一步壓實、明確了基層政府和相關部門在物業管理中的職責。
《條例》對街道(鄉鎮)規定了20余項物業管理具體工作職責。比如,《條例》明確提出將為街道(鄉鎮)履職賦能,賦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指導、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系。
《條例》規定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公安等政府各部門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職責。以公安部門為例,《條例》明確,公安派出所代表應參與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公安機關應依法調查處理新老業主委員會移交活動中拒不移交的違法行為、新老物業退出交接活動中拒不退出的違法行為等。
破解物業管理亂象
積極回應群眾關切的“痛點”“難點”“堵點”
物業從“管家”變成“當家”、業委會胡亂作為、執法難以進小區……對小區物業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痛點”“難點”“堵點”問題,《條例》給予積極回應。
通氣會上,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了解答。
老物管不願退、新物管進不來,物業把小區“大管家”當成小區“大當家”,怎麼辦?《條例》明確,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對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物的,對物業服務人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自責令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一萬元罰款,且二年內不得承接新的物業項目。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亂作為,怎麼辦?《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了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履職中,不得“挪用、侵佔業主共有財產”等九條“高壓線”。在法律責任上,《條例》明確,業主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管理領域出現違法行為,執法卻難以進小區問題,怎麼破解?
“圈佔綠地、違法建設、野蠻裝修、遛狗不牽繩、堵塞消防通道等,常被大家稱作‘老大難’問題,但這些違法行為卻常常缺少反映渠道和執法依據,導致執法難以進小區,較大程度上影響小區居民的幸福感。”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此,《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制度,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各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執法事項、聯系單位、舉報電話。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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