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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安全靠大家 承擔責任你我他

2022年04月11日22:27 |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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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通氣會現場。人民網 趙祖樂攝
新聞通氣會現場。人民網 趙祖樂攝

人民網成都4月11日電 作為直接使用燃氣的廣大用戶有哪些安全責任和法律責任?4月11日,在四川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召開全省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新聞通氣會上,四川省工作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住房城鄉建設廳副廳長葉長春作出解答。

據葉長春介紹,在燃氣使用中,燃氣用戶主要有4條安全責任和2條法律責任。

安全責任具體如下:

一是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二是燃氣用戶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不得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不得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等。

三是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者開展入戶安全檢查,並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四是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一是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行為,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趙祖樂、曲楊妍卿)

(責編:袁菡苓、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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