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全文來了
人民網成都3月3日電 (彭茜)據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消息,3月2日,為落實《退役軍人保障法》有關要求,做好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証管理工作,按照《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証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制定了《四川省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並印發給各市(州)退役軍人事務局。
全文如下:
四川省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証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証(簡稱優待証)制發、使用和服務管理,維護持証人權益,提高優待服務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証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優待証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優待証”“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証”兩種,分別面向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發放。
本細則適用於全省優待証的申請、審核、制作、發放、使用、服務、管理及其它相關工作。
第三條 優待証是持証人彰顯榮譽的載體、享受優待的憑証。
第四條 優待証服務管理工作堅持彰顯榮譽、規范有序、精准動態、便捷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全省優待証制發和服務管理工作,推進優待証在全省的使用。在退役軍人事務部確定的合作銀行范圍內,確定並調整我省合作銀行。
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地區優待証發放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優待証全國統一制發,統一式樣,印有優待証種類名稱、持証人姓名、持証人性別、持証人相片、發放單位等信息。
優待証全國統一編號並以加密方式儲存於優待証芯片內,提供數據服務使用。
第七條 持証人應模范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國家和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社會生活中發揮先鋒作用,引領良好道德風尚,珍惜維護榮譽,愛惜優待証。
第二章 功能
第八條 優待証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相關合作銀行共同制作,以銀行借記卡為載體,不具備透支功能。
優待証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按相關規定管理。
合作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關的服務管理,配合做好優待証服務管理及優待項目拓展等工作,為持証人提供優先優惠等優待服務。
第九條 持証人憑優待証在全國范圍內可享受以下優待。
(一)《退役軍人事務部等20部門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及優待目錄清單中明確的可使用優待証的優待服務。
(二)退役軍人事務部與相關合作單位簽署的各優待類協議所涉及服務。
(三)社會各界主動提供的面向全國持証人的優待服務。
第十條 持証人憑優待証在四川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可享受以下優待。
(一)《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21部門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實施意見》及優待目錄清單中明確的可使用優待証的優待服務。
(二)全省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主動提供的優待服務。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將不斷調整基本優待目錄清單項目,以優待証為識別認証載體,充分發揮優待証服務使用功能,更好地為持証人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各界為持証人提供多元化優待服務。
第十三條 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積極推廣優待証在本地區、相關行業領域的應用,不斷擴大優待証使用范圍、提高優待証知曉度。
在保持式樣標准不變、主要功能不變、管理主體不變、工作流程不變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優待証搭載其他公共服務功能。
第十四條 積極推廣電子優待証,實現持証人信息在線查驗、優待項目線上服務與線下渠道有效銜接等功能。
第十五條 在基於優待証開展金融領域應用時,應當按照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履行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責任,切實保障持証人資金與信息安全。
第十六條 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逐步實現通過優待証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發放撫恤補助金、慰問金等。
第三章 申請
第十七條 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原則上應向戶籍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不在戶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
本細則施行后,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接收退役軍人時,可依對象本人意願完成申領。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兩種優待証申領條件均符合的申請人,可根據意願申領其中一種。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對象,其相關身份均寫入優待証芯片,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優待服務。
第十九條 申請人可申請由戶籍地或常住地省份發放優待証。
申請人戶籍地為四川省,申請由四川省發放優待証的,可在戶籍地或異地申請。
申請人戶籍地為四川省,申請由四川省以外常住地省(區、市)發放優待証的,應符合常住地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有關規定。如不符合,可根據申請人意願轉為四川省發放優待証。
申請人戶籍地為四川省以外省(區、市)且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常住,申請由四川省發放優待証的,應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應按照居住証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四川省居住証﹔
(二)申請人應在四川省內常住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連續繳費2年及以上且現仍未中斷的或在四川省內常住地現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前,應完成建檔立卡。申請人未建檔立卡或建檔立卡檔案信息不完善,應先前往戶籍地或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建檔立卡。
申請人完成建檔立卡后,可通過互聯網提出線上申請,也可向戶籍地或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本人提出申請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証、近期1寸白底免冠電子相片等相關証件或材料。
委托他人申請的,受托人還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証及委托書等相關証件或材料。
第四章 審核
第二十二條 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檢查申請材料內容是否完備、申請優待証種類是否明確等。
符合要求的,提交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核實。
第二十三條 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依據申請材料,核實對象身份是否真實、申請優待証種類是否准確等。符合要求的,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初審。
初審通過的,報市(州)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
審核通過的,報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
初審通過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備案。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戶籍地為四川省以外省(區、市),申請由四川省發放優待証的,由市(州)退役軍人事務局初審。初審通過的,報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審核、備案。
申請人戶籍地為四川省,申請由四川省以外常住地省(區、市)發放優待証的,由所在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負責審核、備案。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核不予通過。
(一)服役期間被部隊除名、開除軍籍的﹔
(二)處於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內的﹔
(三)處於服刑、羈押、通緝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被開除公職或存在嚴重影響身份榮譽的其他情形的,由市(州)退役軍人事務局整理相關材料,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情況報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審核。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進行審核,審核情況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 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后,將制証所需信息提供給合作銀行。合作銀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辦理。
第二十八條 各市(州)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定期將優待証制發情況報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二十九條 對未受理或未通過核實、初審、審核的,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應及時向申請人反饋情況,並作出說明。
第五章 制發
第三十條 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監督有關單位按照《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卡規范》等相關要求和標准制作優待証,確保數據存放、傳輸、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條 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在收到優待証時,應做好登記並清點數量、檢查外包裝是否破損等。
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一般應在收到優待証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主動送達、集體頒發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發放,並做好登記。
退役軍人服務站收到優待証3個月后仍無法聯系到申請人的,應將該優待証逐級上交至四川省退役軍人管理服務中心。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收到優待証核對証面信息無誤后,按照有關規定激活金融功能。
証面信息有誤的,申請人應及時聯系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交回已領優待証,並由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按相關程序重新制作。
第六章 補換
第三十三條 優待証遺失后,持証人應及時告知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並按照銀行有關規定挂失。
第三十四條 優待証遺失的,持証人可在辦理正式挂失手續后,提出補領申請。
補領新証后找回原証的,持証人應當將原証交回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
第三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証人可以申請更換優待証。
(一)優待証損壞不能在讀卡設備上正常讀取的﹔
(二)優待証証面污損、殘缺,信息無法辨認的﹔
(三)優待証証面信息需要變更的﹔
(四)持証人戶籍地或常住地省份發生變化的﹔
(五)兩種優待証申領條件均符合的持証人需要變更優待証種類的﹔
(六)其他需要更換的情形。
出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持証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証到合作銀行更換﹔出現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持証人應向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更換申請,並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需要變更優待証發放省份的,持証人應先取消相應的銀行金融賬戶,憑銀行出具的金融賬戶取消証明申請更換。
第三十七條 持証人在申請更換優待証時,須交回原持有的優待証。
第三十八條 優待証首次申領免費。
因優待証卡片質量問題造成無法使用的,按相關金融規定認定后,可免費更換﹔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可免費更換。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換或補領的,相關費用按照合作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收回
第三十九條 持証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批准,由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收回其優待証,並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一)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優待証的﹔
(二)使用虛假証明材料騙領優待証的﹔
(三)戶籍注銷的﹔
(四)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五)處於服刑、羈押、通緝期間的﹔
(六)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或者被開除公職的﹔
(七)存在嚴重影響身份榮譽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條 確認收回的,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及時通知合作銀行暫停應收回優待証的非櫃面業務辦理功能﹔仍有相關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銀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轉移后協助收回。
第四十一條 收回的優待証,由四川省退役軍人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登記銷毀。
第四十二條 持証人被收回優待証后,相關情形消失、能夠主動改正錯誤並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可以重新申請優待証,由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進行審核,審核情況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優待証,故意污損、劃刻、破壞優待証或者惡搞、丑化、玷污優待証形象,將優待証用於商業、娛樂活動,以及其他不恰當使用優待証的行為,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督促糾正、批評教育。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四條 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定期會同同級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生存、婚姻、社保等信息進行比對,及時更新對象信息,實現精准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以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優待証服務管理工作中應按照職能職責做好工作。對因履職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問責追責。
第四十六條 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委托所屬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協助配合開展有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應採取技術手段和服務管理措施,保護持証人個人隱私,依法使用有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合作銀行應加強合作,共同建立服務體系,及時解答對象關於優待証申請使用、優待政策、優待項目等咨詢,妥善處理投訴,建立辦理反饋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所指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是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配偶、父母(撫養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擔撫養義務的兄弟姐妹。
第五十條 軍級以上退休干部在移交四川省軍區系統后申領優待証的,由四川省軍區政治工作局與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對接辦理。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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