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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部兩人銷售假冒名酒被判刑 涉及多品牌

2021年11月15日08:06 | 來源: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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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四川南部兩人銷售假冒名酒被判刑 涉及茅台、五糧液等多品牌

11月11日,四川南充市南部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肖某成、米某利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並當庭宣判。

今年1月,在南部縣經營某商貿部的米某利,通過微信認識了肖某成,肖某成多次從湖北隨縣的馬某菊(另案處理)處購買了一批“茅台”“五糧液”“國窖1573”等假酒銷售給米某利,米某利再銷售給他人以牟取利益。

3月,在成都市青羊區經營食品經營部的張某通過他人介紹,想在米某利處購買一批酒,米某利便再次聯系肖某成幫助購買。米某利先后向張某交付了從肖某成處購買的62件“國窖1573”、3件“五糧液”。

收到酒的張某、阮某等人發現該批酒是假酒后,肖某成賠償阮某2萬元,米某利賠償張某、吳某等人16.5萬元,同時從南部縣運輸40件“國窖1573”真酒到成都賠給張某等人,並將12件“國窖1573”假酒運回南部。

4月12日,成都市青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張某處扣押了“國窖1573”47件、“五糧液”3件。4月16日,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米某利處扣押了“國窖1573”13件、“五糧液”4件、“貴州茅台”3件。經鑒定,扣押的酒均屬於假冒商標的商品。

4月26日,被告人米某利主動到南部縣公安局投案。案發后,肖某成退贓100000元、米某利退贓75000元。短短3個月時間,被告人肖某成銷售金額達188000元,非法獲利77800元,被告人米某利銷售金額達328200元,非法獲利502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成、米某利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肖某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0元。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清。被告人米某利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清。

同時,將被告人肖某成犯罪獲利77800元,被告人米某利犯罪獲利502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假冒商標的商品“7件五糧液、60件國窖1573、3件貴州茅台”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封面新聞記者 謝杰)

(責編:羅昱、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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