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 医疗检查结果可互认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要求,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六种检查检验结果,医院不互认:
当检查检验结果出现哪些问题时,患者需重新再做一遍检查?
《管理办法》规定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是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是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是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是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是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据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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