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四川频道>>综合栏目>>成都

进入公共场所拒绝出示健康码 或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022年02月02日08:26 | 来源:成都日报
小字号

原标题:进入公共场所拒绝出示健康码 或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进入公共场所拒绝出示健康码、不配合体温检测;疫情期间违规举办规模性聚集活动……这些情况下,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昨日,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对个人、企业、其他组织等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解答。

  对妨害新冠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如进入公共场所拒绝出示健康码、不配合体温检测与登记等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检疫、隔离、治疗,擅自离开隔离地区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作为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

  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对于疫情期间违规举办规模性聚集活动,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疫情期间,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造成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已经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参加群体性聚餐的,根据《刑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还可能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都日报记者 王静宇)

(责编:章华维、罗昱)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