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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发文规范“公参民”学校

2021年08月26日08:41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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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八部门发文规范“公参民”学校

  教育部等8个部门昨天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就规范“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通知要求,公办校要逐步退出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校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彼此的名义开展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各地要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通知明确规范

  “公参民”学校三类对象

  通知明确了规范“公参民”学校的三类对象: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通知要求着力理顺“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共分三种情况。

  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但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公办学校要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三是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同时,各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不得用公办校品牌宣传

  对于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通知要求,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等。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限期纠正,收回自用,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供应;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依法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的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各地在今年8月底前

  完成专项摸底排查

  通知还强调,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各地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摸底排查,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各地各公办校要把规范“公参民”学校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慎有序推进,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北青报记者 雷嘉)

(责编:罗昱、章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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