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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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成都7月21日电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7月17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7月20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相关检测项目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价格等内容。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水平和医院等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即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本次入院前门诊进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测费用纳入本次住院总医疗费用,并按各地相关规定支付。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2020年07月21日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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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强强、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