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6月2日,記者從成都市住建局獲悉,成都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了《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城市更新區域
鼓勵劃出相應建筑面積
配建基本公服設施
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載體。
據悉,2016年9月,成都市曾頒發《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但隨著城市發展和定位轉變,人民群眾對居住區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有了更高的需求,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機制需要進一步提升和完善。
此次出台的《辦法》,對居住區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分類、規劃、建設、移交、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全面明確。其中要求,對含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用地進行控規修改的,應當優先保証落實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確保基本公共服務設施規模不減少、服務能力不降低、實施難度不增加。
對於城市新建區域,應嚴格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落實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涉及增加居住人口規模的,應當相應提升基本公共服務設施規模。
城市更新區域,應當優先滿足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需求。在原有控規要求的基礎上,為城市額外提供獨立佔地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地塊,可確保原有經營性建設規模不減少﹔對不具備條件提供獨立佔地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地塊,鼓勵劃出相應建筑面積配建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基本公共服務設施
應當與住宅項目
同步規劃、建設、投入使用
在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投資建設方面,《辦法》明確,實施城市更新和老舊小區改造的地塊,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統籌,優先實施地塊內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投資建設。
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建設、投入使用,其中獨立佔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公廁、變電室和垃圾轉運站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優先於周邊住宅項目提前實施。同時,鼓勵以社區綜合體形式設置基本公共服務設施。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社區綜合體項目,其基本公共服務設施計容建筑面積應當不小於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剩余部分原則用於發展便民商業服務(社區商業)等業態,功能設置可參照《成都市社區綜合體功能設置導則》執行。
此外,《辦法》指出,建設單位在首期項目銷售前,其同步配建的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約定的工程進度完成建設。房屋銷售時,應當在其銷售現場、官方網絡平台公示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清單(包括項目名稱、具體類別、建設規模和設置位置等信息)。(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閆宇恆)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