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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執法更有溫度 成都公布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典型案例

2023年02月13日17:31 |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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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成都2月13日電 (趙祖樂)自2022年出台一系列助企惠企舉措以來,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積極探索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柔性執法方面的新舉措,依法實行“首違不罰”,讓執法有力度更有溫度,保護企業不因“小錯”影響生存和發展,為市場主體營造寬鬆和諧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2月13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案例一、成都市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案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自媒體賬號進行檢查時,發現其賬號網頁下端顯示作品22裡面有“史上最貴的集成灶”等廣告宣傳用語。在自媒體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罰。

處理結果:當事人在執法人員督促后及時改正,並積極配合調查處理,且違法廣告是在自媒體發布,累計點擊量不足3000次,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且屬於三年內首次違法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等規定,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二:成都市某媒體廣告違法案

成都市某媒體發布的“XX廚房刀具”廣告,內容中含有“我們家的刀都是選用的都是當今最頂級的優質鋼材”“百年制刀工藝傳承人X師傅”和“經過18道工藝鍛煉出來的好刀”等用語存在表述不清楚,其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進行處罰。

處理結果: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相關証據材料,及時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廣告內容無明顯主觀違法的故意,無貶低其他產品的惡意,不涉及人身、財產和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不強,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屬輕微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等相關規定,成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約談教育並下達《行政告誡通知書》督促整改,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對廣告主成都某電視購物有限公司開展立案調查,同樣作出進行行政約談教育並下達《行政告誡通知書》督促整改,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三:成都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涉嫌違反明碼標價案

當事人銷售的醫療器械“電子針療儀”、“中頻綜合治療儀”和“腰椎治療儀”未設置價格公示,未明碼標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涉嫌構成未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當事人開店時間不足3個月,通過調查進銷票據和相應的價格資料,執法人員認定相關商品未進行過銷售,未對消費者權益造成實質損害,符合“首違不罰”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成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四:四川某交通投資有限公司進行價格活動不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案

當事人對機動車臨時佔道停車進行收費時,未執行簡陽市發展和改革局《關於簡陽市城區機動車臨時佔道停放差別化收費標准及有關問題的批復》(簡發改發〔2021〕122號)“自2021年8月17日發文之日起執行臨時佔道停放時間不足30分鐘的車輛免收停車費”之規定。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處理結果:經核查,當事人雖是簡陽市城區區域內的機動車臨時佔道停放的收費主體,但其於2019年1月起至今,將此項服務委托給簡陽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當事人並未從該物業公司多收價款中獲利﹔當事人在2021年8月23日通過微信將收費文件掃描件轉發給該物業公司受委托人,已盡告知義務﹔該物業公司已於2022年5月11日起執行發改局收費文件規定,且按該文件重新公示停車收費服務信息,更正管理系統收費標准,並在2022年6月底退還消費者已查實的多收價款158903元,剩余無法退款1306元。成都市簡陽市市場監管局綜合裁量認定上述行為屬於危害后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情形,當事人也屬初次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五:四川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涉嫌偽造地理標志申請材料案

當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XX白酒”地理標志証明商標的注冊申請材料中的《XX縣志·1993-2006》復印件所記載的關於“XX白酒”的內容與國家圖書文獻收藏機構收藏的上述書籍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國家圖書文獻收藏機構收藏的上述書籍中並無相關記載內容。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之規定。

處理結果:當事人是首次違法,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提供相關証據材料,並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縣地方志辦公室出具的《情況說明》証明當事人所提供的《XX縣志·1993-2006》的圖書封面、版權頁、“XX白酒”內容頁復印件確系縣地方志辦公室提供,當事人並無主觀惡意提交虛假申請材料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成都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六: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生產許可証編號的食品案

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凍庫內發現90箱(每箱10袋)成品酥肉產品,其包裝袋未標注當事人(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生產許可証號等信息,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處罰。

處理結果:經核查,當事人屬初次違法,違法時間不足1個月,且產品未流入市場,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經抽樣檢驗,產品符合相關標准規定,且未發現產品存在其他標簽違法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成都市邛崍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七:某物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有獎銷售公布信息不全面案

當事人在朋友圈發布預繳物管費能獲得1次或2次抽獎機會的信息,該抽獎信息未公布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其中“物業費贈送券66-2888元”、“品牌糧油50-139元”未明確公布獎品價格,“更多精美獎品”未明確公布獎品品名或獎品種類。根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上述行為屬於有獎銷售公布信息不全面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知情權等合法權益。

處理結果:當事人為首次違法,案發前已主動改正,無消費者參與該次抽獎,危害后果輕微,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第31項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成都市溫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八:四川崇州某倉庫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案

接投訴舉報,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庫房內發現66袋香米,現場無法提供該批香米的商品條碼尚在有效期內的相關証明。當事人使用已經注銷的商品條碼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依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處理結果:當事人使用已經注銷的商品條碼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時進行產品召回並在單位內部排查整改,並及時向中國商品編碼中心續繳費,於9月30日獲取了有效的廠商識別代碼証書。根據《關於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二、三、四、五款和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准適用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成都市崇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九:武侯區某紡織品經營部發布涉及專利廣告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案

為配合店鋪“雙11”促銷宣傳,當事人自行制作並在公眾號上發布專利相關宣傳廣告,未標明專利號及專利種類。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能提供上述涉及的兩項專利証書復印件、專利權人授權書,具備合法有效的專利証明,並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刪除了上述廣告宣傳內容。

處理結果:當事人具備合法、有效的專利証明,初次違法且發布違法廣告持續時間不足兩個月,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第15條所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成都市武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責編:袁菡苓、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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