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四川頻道

違反“入川即檢”疫情防控措施 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022年05月09日07:49 | 來源:成都日報
小字號

原標題:違反“入川即檢”疫情防控措施 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違反“入川即檢”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昨日,記者從省衛健委獲悉一起案例。2022年4月23日18時55分,成巴高速恩陽出口健康服務站工作人員在值守期間,發現2人從高速公路穿越綠化帶,隨即上前排查詢問,經查,上述2人系上海返恩人員,搭乘私家車自上海市嘉定區返鄉,在高速公路下車后自行穿越綠化帶到達地方公路,企圖逃避核酸檢測。上述2人已被負壓救護車閉環轉運至集中隔離點,截至4月29日,經多次核酸檢測,檢測結果均為陰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巴中市公安局恩陽區分局已於4月28日對上述2名涉嫌違反防疫規定的當事人給予警告處罰。

  “疫案說法” ,違反“入川即檢”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第一,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犯罪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王靜宇

(責編:袁菡苓、章華維)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