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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遇“烏龍”后果很嚴重 魚塘上萬斤魚死亡

竟是賣家將“殺魚藥”當殺虫劑寄了

2022年03月23日08:05 |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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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網購遇“烏龍” 后果很嚴重

  “殺虫”后,魚塘裡出現大量死魚

  收到的是“雜魚一次淨”

  ■ 連日來,四川自貢橋頭鎮村民熊先生忙得不可開交,每天既要打撈魚塘裡漂浮的大量死魚,還要想盡辦法降低魚兒的死亡率,同時還要為下一步如何盡快恢復生產做計劃……

  ■ 3月初,在浙江務工的熊先生網購殺虫劑寄回老家,讓父母給家裡的近50畝魚塘噴洒殺虫,不料賣家發錯貨,誤將“殺魚藥”當成殺虫劑寄出。熊先生父母收到貨后直接使用,造成上萬斤成魚相繼死亡,經濟損失二三十萬元。現年70歲的熊父告訴記者:“我又不識字,眼睛也不好……”

  買方:

  “我又不識字,眼睛也不好。”

  3月21日上午,記者來到自貢市貢井區橋頭鎮增產村,一輛無害化收集處理專用車停靠在熊先生的魚塘邊,幾名工作人員正在對打撈上來的死魚進行打包裝車。現場一名工作人員介紹,公司已兩次到這裡收集處理死魚,截至目前裝了兩車共計8噸,后續還會來收集處理。

  熊先生是增產村村民,也是魚塘業主。他告訴記者,早些年,家裡通過土地流轉經營起四口魚塘至今。四口魚塘總面積近50畝,年產量五六萬斤。平時,熊先生在浙江務工,魚塘由父母負責。

  熊先生說,三四月份正值成魚上市期,上市前他決定給魚塘做個殺虫處理,殺滅寄生虫、防治魚病,遂於3月初在網上購買了20瓶“斜管車輪淨”,寄回了老家,讓父親落實殺虫工作。

  記者通過網絡查詢得知,“斜管車輪淨”是一款漁藥,用於清除養殖水體中的車輪虫、斜管虫,同時可有效控制水中的水蛛、輪虫,改良水質等。

  “我又不識字,眼睛也不好。”熊先生的父親現年70歲,他回憶,3月17日上午,他和老伴開始向魚塘潑洒兒子網購回來的“殺虫劑”,先后對三口魚塘進行了潑洒,另外一口魚苗塘暫未潑洒。

  “下午就發現死魚,后來越來越多。”熊父稱,發覺情況不對后,他趕緊給兒子打電話通報了此事。

  賣家:

  錯將“殺魚藥”當殺虫劑發了

  很快,經熊先生多方聯系並在當地村組干部幫助下,魚兒大量死亡的原因找到了——熊先生父母當天朝魚塘裡潑洒的並非殺虫劑“斜管車輪淨”,而是“雜魚一次淨”。在熊先生提供的“雜魚一次淨”空瓶上,記者看到上面的標簽寫著“快速殺死池塘中的野雜魚、蛙卵、蜻蜓卵、寄生虫卵等有害生物”等字樣。

  由於事發突然,熊先生趕緊於3月19日從浙江趕回了自貢。“發現(死魚)后就用了解毒藥,但效果不明顯。”他告訴記者,截至21日中午,已經打撈上來1萬多斤死魚,還有許多待打撈。

  據熊先生估算,這次損失的魚在三四萬斤,加上后續的解毒消毒等工作,總體損失二三十萬元,具體損失還需根據實際死魚的數量才能確定。

  那麼,殺虫劑為何變成了“殺魚藥”?熊先生說,自己回家查看發現,他網購的是“斜管車輪淨”,但父親收到的卻是“雜魚一次淨”。經與賣家溝通,賣家承認發錯了貨。

  爭議:

  賣家隻願賠償兩萬元

  對於事件的責任劃分,熊先生和賣家進行了多次電話協商。熊先生稱,對方隻願賠償兩萬元,他不能接受,表示會與賣家進一步協商,如協商不成將走法律途徑。

  22日上午,記者與賣家取得了聯系。賣家在電話中坦言,確實發錯了貨,願意承擔一部分責任。不過,買家收到貨之后首先應當查驗貨物對不對,如果不對就退換,“而不是看都不看,就直接用了”,這不夠科學、不夠嚴謹。

  律師說法

  賣家發錯貨釀事故,買方是否承擔責任?

  針對此次“網購烏龍”導致的魚塘大量魚死亡事件,記者也採訪了多位律師,針對責任劃分及賠償問題進行了分析解讀。

  1.賣家發錯貨應賠償,買方未驗貨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此次糾紛應屬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賣家將魚塘殺虫劑錯發為“殺魚藥”,存在明顯過錯。同時,魚塘大面積死魚與使用了賣家發錯的“殺魚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熊先生的相關損失應由賣家賠償。另外,熊先生家人使用殺虫劑之前不進行任何查驗,存在一定過錯,也應對損害承擔一定責任。

  此外,本案中,熊先生作為消費者,網購的是魚塘殺虫劑,商家卻把“殺魚藥”當成殺虫劑發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賣家提供的商品直接造成買家的財產損失,應該予以民事賠償。至於責任大小,最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法院認定。

  2.賣家供錯貨負完全責任,查証產品非消費者義務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公益律師馮駿則認為,在本次事件中,熊先生購買殺虫劑用於農業生產是屬於農民直接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的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障法,該行為屬於消費行為。熊先生已明確需要的是殺虫劑,而不是“殺魚藥”,而經營者把產品供應錯誤,系經營者的完全責任。

  馮駿說,從消費者的法定義務方面考慮,法律並沒有規定消費者有“火眼金睛”的義務,所謂查証產品的品質、使用范圍等要求,則不是消費者的義務。簡單來說,消費者非專業人士,沒有資格和能力來甄別相關產品。因此,所有責任應由經營者承擔。

  馮駿補充說,經營者可能會覺得很“冤”,但從該事件中可以反映出經營方的管理混亂、責任心不夠。如果經營者確實無法避免殺虫劑和“殺魚藥”的混淆,而要求消費者幫助經營者予以甄別,則經營者應當專門訂立合同,在合同條款中以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承擔約定后的義務,進行相關甄別。同時,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經營者還應當支付請消費者進行甄別的對價。否則,消費者是沒有義務幫助經營者進行甄別的。(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 攝影報道)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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