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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基礎性制度確立了(銳財經)

本報記者 王俊嶺
2021年08月30日09:0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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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基礎性制度確立了(銳財經)

日前,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國制定出台的首部統一規范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各單行法律法規中關於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相關制度進行了優化和統一,確立了我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基礎性制度。

8月25日,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條例》的頒布實施,是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穩定市場預期和信心、促進創業創新的重要舉措,也是鞏固和拓展我國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動完善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基礎性制度的迫切需要。

廢舊立新與時俱進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是市場主體開展經營活動的基礎性制度,事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護、市場秩序維護以及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劉長春表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多部規范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創業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現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也逐漸暴露出一些與新時期市場主體發展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

“為使立法更好地主動適應‘放管服’改革需要,更好地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導、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迫切需要廢舊立新,制定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劉長春說,《條例》明確在中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規定了市場主體的登記類別和登記原則、登記和備案事項、登記程序以及監督管理具體要求﹔明確了登記機關履行職責相關要求﹔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

市場主體進退自如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登記注冊局局長楊紅燦表示,為了方便市場主體准入和退出,《條例》作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

在市場主體准入方面,《條例》對登記主體、登記程序、登記備案事項、登記規范等4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統一規定,有效提升登記注冊便利度。比如,將市場主體普遍具有的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等登記事項進行統一規定,並按照相關法律要求,結合不同市場主體類型的特點,補充規定了登記備案事項。

在市場主體退出方面,《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市場主體的注銷制度,最大程度地解決市場主體反映的“注銷難”問題,對釋放社會資源,充分發揮優勝劣汰市場機制作用具有重要意義。比如,對個體工商戶等無需清算的市場主體,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在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后,可以自主選擇通過簡易注銷程序退出市場。

“《條例》對加強注銷工作政府與法院聯動作出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產的市場主體,有關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楊紅燦表示。

有望激發更大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建立了市場主體的歇業制度,明確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

“考慮到部分市場主體因客觀原因,比如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但仍有較強的經營意願和能力,為了降低維持成本,借鑒了國際經驗,設立歇業制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司長許新建說,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歇業,歇業最長期限不能超過3年。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熊茂平表示,八年多來,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積極成效。到目前,我國登記在冊的市場主體由2012年的5500萬戶增長到目前的1.45億戶,增長了將近1.6倍,市場主體的活躍度持續穩定在70%左右。今年上半年,全國新設市場主體1394.5萬戶,基本恢復到疫情前水平。

“《條例》突出展現了近年來我國商事制度改革的成功實踐,鞏固和拓展了改革的積極成果,保護和穩定了市場主體預期,對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為下一步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基本遵循。”熊茂平說,監管部門將以《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全面做好《條例》實施的各項工作,持續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不斷擴大改革成效,聚焦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各類市場主體發展壯大,為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促進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21年08月30日 第 03 版)

(責編:袁菡苓、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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