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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超時加班試用期被辭退?這些典型案例職場人須知

2021年08月27日09:28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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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拒絕超時加班試用期被辭退?這些典型案例職場人須知

  人民網北京8月26日電 (孝金波、周靜圓)勞動者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第二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這些與“加班”相關的內容事關每個職場人,對於有效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及勞動報酬權具有重要意義。

  拒絕超時加班試用期被辭退

  違反法律規定

  張某入職某快遞公司,試用期3個月,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2個月后,張某拒絕超時加班安排,某快遞公司以不通過試用期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張某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最終,仲裁委員會認為某快遞公司的加班制度,嚴重違反法律關於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並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自願簽協議放棄加班費

  顯失公平被認定無效

  張某入職某科技公司,月工資20000元,被公司要求訂立協議,內容包括“我自願申請加入公司奮斗者計劃,放棄加班費。”張某半年后離職要求支付加班費24000元,公司以其自願訂立放棄加班費協議為由拒絕支付。最終,仲裁委員會認為協議顯失公平,應認定無效,裁決公司支付加班費。

  沒有公司加班審批手續

  也不能否認員工加班事實

  吳某入職某醫藥公司,月工資為18000元。入職后,吳某按照該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請單,但公司未實際履行審批手續。2020年11月,吳某離職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50000元,並出具了考勤記錄、與部門領導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記錄、工作會議紀要等,但用人單位以無公司審批手續為由拒絕支付。最終,仲裁委員會認為某醫藥公司未實際履行加班審批手續,並不影響對“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這一事實的認定,裁決公司支付吳某加班費。

  單位擅自增加工作量

  員工有權拒絕

  張某入職某報刊公司從事投遞員工作,月工資3500元。公司在未與張某協商的情況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擔另一名離職投遞員的工作任務。張某拒絕安排,公司將其辭退。仲裁委員會認為,某報刊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張某的工作任務,已構成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張某有權拒絕。最終,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關負責人介紹,勞動者依法享有相應的勞動報酬和休息休假權益。遵守國家工時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超時加班極易引發勞動爭議,影響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謀求企業發展、塑造企業文化都必須守住不違反法律規定、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底線,應在堅持按勞分配原則的基礎上,通過科學合理的措施激發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統籌促進企業發展與維護勞動者權益。

(責編:李強強、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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