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车位装充电桩还要交5000元服务费?业主状告物业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出具安装充电桩的同意书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越来越多车主选择购买新能源车辆,安装充电桩,也成为新能源汽车车主关注的话题。8月24日,记者从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安装充电桩而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
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 却遭物业阻拦
2022年3月7日,聂某新购一辆新能源汽车。当天,他告知小区物业,想要在他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下文简称《同意书》),但物业公司却拒绝出具。
物业公司认为,小区电容量有限,安装充电桩需要占用小区公共资源,是否同意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表决,出具《同意书》已超出物业公司的权限。其次,除了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外,由于对充电桩相关设施设备、变压器等的巡查维护超出了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会增加物业公司的人力、物力成本,业主需要额外交纳服务费5000元,否则物业公司不能协助其安装自用充电桩。双方协商未果,聂某便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出具《同意书》。
法院
物业无权以交纳服务费
作为同意安装的前提条件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聂某在自有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不属于需要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国家有关部委、成都市相关部门均发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业主在自有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的申请,物业公司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未经专业机构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主观地以电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等理由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
且业主为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是出于更好地利用其专有部分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包括公共配电容量、公共管道井、公共桥架等。此外,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安全保障义务原本就是物业公司应尽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在双方当事人未自愿达成增值服务协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无权将业主需向其交纳额外服务费作为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的前提条件。最终,高新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聂某出具相关安装充电桩的同意书。(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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