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靠大家 承担责任你我他
新闻通气会现场。人民网 赵祖乐摄 |
人民网成都4月11日电 作为直接使用燃气的广大用户有哪些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4月11日,在四川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新闻通气会上,四川省工作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叶长春作出解答。
据叶长春介绍,在燃气使用中,燃气用户主要有4条安全责任和2条法律责任。
安全责任具体如下:
一是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二是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等。
三是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一是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赵祖乐、曲杨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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