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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成都互联网法庭首案判决结果:重申了网络意见表达和名誉权侵权的界线

2021年07月23日20:08 |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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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成都7月23日电 7月22日,“中国法庭”全媒体直播活动启动仪式在四川成都举行。当日下午进行的成都互联网法庭首案——小米诉网络大V名誉侵权案公开宣判中,法庭驳回原告小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成都互联网法庭的这个判决,相当于重申了网络意见表达和名誉权侵权的界线,即若主观故意诽谤、诋毁,则构成名誉权侵权。”据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介绍,本案中原告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包含:转发视频配文和发微博附购买体验评价图片两个行为。在判定这两个行为是否涉嫌侵权时,法院的引用条文准确。这次判决既是对一个案件的裁定,也是一次成功的普法行为。

在庭审中,曾文忠印象最深刻的是,虽然法院没有判决被告侵权,但是在最后的评述中也提到:被告张某某作为有着40余万粉丝的网络大v,其具有高于普通网络用户的影响力,在发布网络言论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涉及对法人或其他产品进行评论时,应将不同的观点进行客观的展示。曾文忠认为,这相当于是对被告的言论也进行了一个警示。他说:“当然,这个案件还明确了一点,知名企业有着较高的市场地位,理应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承受能力,能够应对和接受社会评论和舆论监督,对其合理的批评和意见予以尊重和必要的容忍。”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露也认为,网络大V不同于一般消费者,因为其在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决定了其有较大的影响力,是网络界的“名人”,其个人言行影响着广大网民的判断,这对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这个侵权要件的构成具有决定的影响。

甘露提醒,如果消费者对他人的评价直接加以转评,没有任何主观上的取舍,原则上侵权人是该他人,即原始的制作者,转评者不构成侵权。除非最初的侵权人的评价明显违反常识,转评者不加筛选,放任并助推这一结论的传播,转评者就构成主观过失的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和曾文忠一样,甘露也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消费者有批评监督的权利,但是必须基于善意,不得恶意地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王洪江、张庭铭)

(责编:李强强、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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