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纪委监委:3人被查 1人被开除公职
人民网成都7月19日电 (李强强)近日,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3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人被开除公职。
成都市原文化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树喜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成都市原文化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树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朱树喜简历
朱树喜,男,汉族,1953年12月生,河南周口人,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2年12月至1989年9月,在部队服役;
1989年9月至1991年8月,任成都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副处长;
1991年8月至1992年11月,任成都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处长;
1992年11月至1995年5月,任成都市政府调研室综合处处长;
1995年5月至1998年8月,任成都市政府目督办副主任;
1998年8月至2003年10月,任成都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3年10月至2010年8月,任成都市文化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0年8月至2013年2月,任成都市文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市文物局局长;
2013年2月至2016年4月,任成都市文联主席;
2016年4月,免职;
2017年2月,退休。
内江市威远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胡小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内江市威远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胡小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胡小虎简历
胡小虎,男,汉族,1967年2月生,江西南昌人,大学本科学历。1988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年10月至1991年3月,在江西省劳改局第七劳改支队工作;
1991年3月至1997年5月,在内江市公安局干部学校任教;
1997年5月至1998年12月,在内江市公安局法制处工作;
1998年12月至2001年12月,任内江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
2001年12月至2002年4月,任内江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教导员;
2002年4月至2009年1月,任内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
2009年1月至2014年2月,任内江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
2014年2月至今,任威远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广安市前锋区政府原副区长,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张爱武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广安市前锋区政府原副区长,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张爱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张爱武简历
张爱武,男,汉族,1961年2月生,四川广安人,在职大专学历。1978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8年12月至1981年6月,在广安县公安局桂兴派出所工作;
1981年6月至1986年8月,在广安县公安局浓洄派出所工作;
1986年8月至1993年4月,任广安县公安局浓洄派出所副指导员;
1993年4月至1994年1月,任广安市广安区公安局浓洄派出所副指导员、正科级侦察员;
1994年1月至1998年7月,任广安市广安区公安局浓洄派出所所长;
1998年7月至2000年5月,任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城南派出所所长;
2000年5月至2003年6月,任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纪委书记;
2003年6月至2010年4月,任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副局长;
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任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任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督察长;
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任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政治委员;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任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
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任广安市前锋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任广安市前锋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为广安市公安局副县级干部;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为广安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副县级干部;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任广安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三级高级警长;
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任广安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二级高级警长;
2021年2月,退休。
眉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原副主任委员王利清严重违法被开除公职
日前,经眉山市委批准,市监委对眉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原副主任委员王利清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王利清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为他人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长期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生活腐化堕落;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王利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眉山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由市监委给予王利清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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