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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涉未成年人案件 须评估家庭教育情况

2021年07月12日09:05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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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四类涉未成年人案件 须评估家庭教育情况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提出四类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案件办理和地区实际,认真做好涉案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和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于四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具体情形包括:一是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二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三是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四是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意见》强调,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如离异和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收养家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等,更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提出指导需求的,应予支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要结合办案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意见》指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个方面: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变不当教育方式;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家庭教育指导质量和效果。(北京晚报记者高健)

(责编:袁菡苓、罗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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