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批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人员被惩戒
人民网成都7月8日电 (赵祖乐)今日,据四川省公安厅消息,为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和违法开办、出租、出借、贩卖、倒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违规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通知》(银发〔2019〕85号)、《四川省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电话用户黑名单管理意见(试行)》,经公安机关调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一批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开办、出租、出借、贩卖、倒卖银行账户用户3647个和电话卡用户642个分别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对银行账户失信人员,5年内不得在四川新开账户、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即: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所有银行的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
对被纳入四川省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电话用户黑名单的用户,最多允许持有1个移动电话号码,5年内限制办理通信业务。即:黑名单用户在列入黑名单时名下已有移动电话号码的,先行暂停服务;自暂停服务之日起30日内,用户可向电信企业申请恢复保留1个移动电话号码。黑名单用户名下无移动电话号码的,仅允许办理1次移动电话新入网手续,且只能办理1张移动电话卡。
四川省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为其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对违法开办、出租、出借、贩卖、倒卖银行卡、电话卡的单位和个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其犯罪情节,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依法打击处理;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在四川省范围内,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