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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黃瓜成商業機密? 冷菜廚師跳槽后被起訴

原公司索賠10萬多元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2024年07月01日07:56 |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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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拌黃瓜成商業機密? 冷菜廚師跳槽后被起訴

  近日,一則關於競業限制協議的法院判例再次引發社會關注。劉某是一名冷菜廚師,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黃瓜、水煮毛豆等,因他離職后在另外兩家餐館做同樣的工作,被原公司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違約金及損失共計10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定,餐飲公司與劉某簽訂的協議應屬無效,駁回了原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為防止不正當競爭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否被濫用?其應用邊界究竟在哪裡?

  廚師離職后繼續拌黃瓜

  被原公司起訴索賠

  被告人劉某是名廚師,在原告餐飲公司從事冷菜的制作,比如拌黃瓜、水煮毛豆,公司認為劉某在制作冷菜的過程中,會掌握一些冷菜或海鮮菜品的秘方,可能對公司造成影響,雙方就簽署了《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即法律所稱的競業限制協議:劉某如果離職,兩年之內不能再從事類似工作,如若違約,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022年5月,劉某從該餐飲公司離職,又先后入職了另外兩家酒店。原告認為被告此舉對自家生意有一定的沖擊和影響。而被告認為,自己只是一名冷菜師傅,只是對制作流程稍微熟悉一點,但是並不構成專業技術秘密。

  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指的是用人單位為保護商業秘密或經營利益,與勞動者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餐飲公司與劉某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屬無效。主審法官彭鄢解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劉某作為一般勞動者,不屬於以上三種情形之一。

  彭鄢介紹,勞動合同法有一個兜底條款,是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會利用這一點加以限制員工。但實際司法適用也會明確,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指的是能夠知曉、接觸一定技術秘密的人員,這些人員可能是普通技術人員,但接觸的崗位信息是公司核心的技術或商業秘密。被告劉某從事冷菜的制作,通常來講,不具有技術性和秘密性,不適合約定競業限制。

  法律意義上

  如何界定商業秘密?

  勞動者所接觸到的工作內容,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相關內容,成為判定是否應該簽署競業協議的關鍵所在。

  早在2022年,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曾披露過一起競業限制協議糾紛。被告劉某某入職南京某制造公司后,雙方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再次明確競業限制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劉某某離職后兩年內,不到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

  離職后劉某某與某人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前往有勞務外包合作關系的某能源公司工作。但是,這家能源公司與南京某制造公司存在競業限制關系。南京某制造公司認為劉某某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認為,勞動者以隱蔽方式規避競業限制范圍,應承擔違約責任。

  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姜穎認為,將兩起案例對比來看,同時具備秘密性、價值性和保護性這三性的商業秘密,才能夠使用競業限制協議,而不能由用人單位決定,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任意擴大。(中央廣電總台中國之聲記者 周益帆)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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