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蹊蹺車禍”案 二審維持原判
當事司機質疑被錯誤羈押3天申請國家賠償

事發小區內事故發生位置
近期,四川樂山一起“蹊蹺”車禍經紅星新聞獨家報道后,引發網友廣泛關注。司機王某在某小區駕車剛起步沒多遠,1歲9個月的男童小宇(化名)不幸殞命於車下。當時,其頭部在車輛左后輪處,整個身體位於車底,僅頭面部受傷,車身四周無碰撞痕跡。
10月31日,記者從當事司機家屬處獲悉,該案二審維持原判,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對此,王某表示不服,認為事發時小宇到底在車輛何方的基本事實始終未查清,人在車底又如何去避讓?目前,王某已依法向樂山中院提起了刑事申訴。
此外,針對該案在處於二審、當事司機被取保候審期間,一審法院馬邊縣人民法院即作出《逮捕決定書》並由警方予以執行逮捕的行為,王某於10月30日向馬邊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被錯誤羈押3天的賠償金1310.67元以及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事件回顧
1歲9個月男童殞命車底
“蹊蹺車禍”引爭議
2021年11月13日,樂山馬邊的王某開車去林工商小區接朋友一起去吃飯。進入小區后,他靠圍牆邊停好車,但未沒熄火,等了一兩分鐘后朋友即上車。然而,王某剛起步行駛沒多遠,突然感覺輪胎“壓到了東西”。王某下車后發現,汽車左后輪壓到了一個小男孩頭面部,孩子是趴著的,臉部朝下,整個身體在車底。當晚,小男孩小宇經搶救無效去世,年僅1歲9個月。
司機王某稱,從駐車到起步期間,其通過車載360倒車影像發現四周無人。由於事發現場監控缺失,關於小宇是如何進入車底,在一審中檢方表示不作揣測﹔作為証人出庭的交警則分析小宇可能“從車頭右前方進入車底”。鑒於小宇整個身體在車底,僅頭面部受傷,車身四周也無碰撞痕跡,王某猜測,小宇可能是自己鑽進車底“躲貓貓”導致發生意外。
對此,樂山市馬邊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王某則認為事故屬“意外事件”,向樂山中院提起上訴。今年國慶前夕,樂山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二審/
未盡足夠安全駕駛注意義務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0月18日下午,樂山中院委托馬邊縣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宣判。
王某上訴及辯護人辯護提出,本案不存在超速行駛和需要避讓行人的情形,王某已盡到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本案的發生純屬意外事件,不構成交通肇事犯罪。
樂山中院作出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案發當時,該小區道路及周圍有多名成年人和玩耍的小孩,對此王某也是明知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機動車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根據現場勘驗以及偵查實驗,並結合尸檢報告、醫院病歷,能夠証明被害人的損傷系王某所駕駛的車輛碾壓形成。
綜上,王某除在汽車行駛前應當觀察車輛周圍安全情況,在駕駛過程中也應仔細觀察,避讓行人,確保行車安全,且居民小區道路相比公路和城市道路更加復雜,客觀上對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行車安全要求就更高,但王某未盡到足夠的安全駕駛注意義務,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樂山中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訴/
不服“推測”定罪
請求再審改判無罪
對一審、二審判決,王某均表示不服。王某及其家屬認為,“本案最核心的一個問題就是,孩子是如何進入車底的?兩名交警出庭接受詢問時,一人稱自己不清楚僅配合事故認定書簽字,另一人稱孩子不可能站在車左邊或右邊,其推測‘孩子是從車的右前方鑽入車底’。”
“刑事案件要求証據確實充分,但這樣連案件基本事實都未查清的情況下,就認定申訴人未避讓行人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孩子及其親屬無責。”王某及其家屬表示,法院直接採信了該份証據,還判決申訴人構成了交通肇事罪,他們不能接受。
王某及其家屬認為,一、二審法院稱申訴人未盡到避讓行人之義務,違反了道交法規,但若“人”既沒在車左車右車前方,而是在車底,叫申訴人如何去避讓行人?人不“存在”,又何來“避讓”之說?在他們看來,不應強人所難,要求每個人在停車未熄火狀態下,再次起步前都要下車趴到車底觀察一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目前王某已依法向樂山中院提交了刑事申訴狀,請求依法對本案提起再審,撤銷二審刑事裁定並改判上訴人無罪。
索賠/
二審期間被一審法院決定逮捕
質疑被錯誤羈押3天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二審期間再生波折——2023年6月15日,王某向樂山中院提起上訴,8月3日該院為其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期限為6個月﹔隨后,樂山中院二審審理期間,一審法院馬邊縣人民法院卻對王某作出了逮捕決定。
王某家屬掌握的法律文書顯示:10月10日,馬邊縣人民法院對王某作出(2023)川1133刑初7號《逮捕決定書》,其中顯示,“本院正在審理的被告人王某,有証據証明犯交通肇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決定予以逮捕,請予執行”。
10月12日上午9時,馬邊縣公安局根據上述《逮捕決定書》對王某執行了逮捕,並押送至沐川縣看守所。當天下午3時29分,在王某已被逮捕收押后,樂山中院法官向王某送達了《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稱“現因變更強制措施,本院決定對被告人王某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予以解除”。但該決定書中未載明到底變更為何種強制措施。
10月14日下午,馬邊縣公安局又前往看守所向王某送達樂山中院(2023)川11刑終99號《逮捕決定書》。對此,王某以“已經被逮捕了一次怎麼又逮捕一次”予以拒簽。
王某及其家屬認為,馬邊縣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期間是無權對他作出逮捕決定的,其所作出的逮捕決定顯然是違法的﹔從10月12日至14日,王某被其錯誤羈押長達3天,經受了嚴重的肉體和精神折磨。同時,該錯誤逮捕給王某及其親屬的身心也造成了巨大的傷害,並且給王某及其家屬的名譽都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10月3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王某依法向馬邊縣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依法確認該院於2023年10月10日所作出的(2023)川1133刑初7號《逮捕決定書》違法﹔由該院在媒體上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被羈押3天的賠償金1310.67元﹔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你們可能是誤會了!”王某家屬提供的一份通話錄音顯示,馬邊縣人民法院副院長謝某曾表示,“之前本院是下過一個逮捕決定書,后來我們發現這個案子還在二審,不應該由馬邊法院(下發)逮捕(決定書),我們就及時收回了逮捕決定書。”
10月31日,記者聯系了馬邊縣人民法院副院長謝某,其表示,該案已經二審宣判了,她不對個案予以評價。隨后,記者聯系該院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拒絕接受採訪。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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