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住房公積金個貸中住房套數認定標准有調整

為認真落實“認房不認貸”政策,更好助力繳存人“住有所居”“住有宜居”,四川省省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級公積金中心”)於10月24日印發《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的通知》,對住房公積金貸款中住房套數認定標准作出調整。
四川省省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6日發布消息,就該通知相關內容作出解讀。全文如下:
主要內容
一、查房范圍
購買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自住住房,向省級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住房套數以繳存人家庭成員(含未成年子女)在成都市住建部門房屋登記信息系統記錄的住房套數為依據。
購買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的省級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項目的自住住房,向省級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住房套數以繳存人家庭成員(含未成年子女)在購房所在地住建部門房屋登記信息系統記錄的住房套數為依據。
二、認定標准
(一)無住房的,認定為購買首套住房,執行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二)有一套住房的,認定為購買第二套住房,執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三)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積金貸款。
要點解讀
問:關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使用范圍?
答: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人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問:關於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前置條件?
答:繳存人家庭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問:關於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的適用?
答:繳存人家庭住房套數以成德眉資攀五市行政區域內購房所在地住建部門房屋登記信息系統記錄為依據,不再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即個人征信系統)住房貸款記錄為依據。
繳存人家庭個人征信系統記錄顯示有尚未結清的商業性住房貸款以及其他各項貸款,所有欠款的平均月還款額將與新增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月還款額一並納入家庭月負債計算,繳存人家庭全部月負債金額不得超過家庭月收入金額的50%。
延伸說明
購買再交易住房向省級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住房價值以住建部門確認的網簽備案合同價款、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住房價值兩者中的低值認定,並計算貸款額度。 (綜合“四川省級住房公積金”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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