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士奇被虐案”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未支持精神損失費及殘害賠償金
曾引發網友廣泛關注的“哈士奇被虐”一案近日二審宣判,成都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在一審法院判決盜狗者朱某某賠償狗主人淵迎節醫療費1.5萬余元,但駁回了賠償精神損失費、殘害賠償金的訴訟訴求,狗主人淵迎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據悉,該次判決為終審判決。
民事一審判決盜狗者賠償醫療費1.5萬元
2020年4月28日,朱某某在武侯區少陵路偷走哈士奇犬“吉祥”,並將其嚴重虐打至頭骨破裂、左眼受損、大牙脫落,隨后扔進小區電梯。此事在當時引發廣泛關注,之后警方以涉嫌盜竊罪立案偵查。2021年12月30日,成都武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朱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之后哈士奇主人淵迎節又向成華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朱某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殘害賠償金共計12余萬元。最終,成華法院僅支持了淵迎節要求賠償醫療費15805元的訴訟請求,駁回了其他請求。
成華法院認為,殘疾損害賠償金、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僅適用於自然人健康權、身體權、生命權遭受侵害及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情況下的責任承擔。該案是飼養的寵物狗遭受傷害而產生的糾紛,因此其主張殘害賠償金、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以支持。而淵迎節認為自己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和殘害賠償金是合理的。於是今年1月5日,他提起上訴。
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
記者看到,在5月中旬二審成都中院發出的民事判決書中提到,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朱某某對哈士奇的傷害行為是否屬於民事侵權行為,此外,狗主人主張的誤工費、交通費、殘害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資金利息是否應得到支持。
法院認為,對於殘害賠償金,狗主人主張的殘害賠償金是因為哈士奇在治療后缺失了一隻眼睛和一顆牙齒,移植眼睛和種植牙齒需要大額的后續治療費,但其未提交相關証明,証明后續治療費是確定必然的費用,應承擔舉証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審判決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朱某某採取腳踢、鐵棍擊打等方式虐打寵物狗,造成寵物狗腦部受傷、一顆牙齒斷裂、一隻眼睛受傷后眼球摘除的嚴重后果,自然會給狗主人造成精神痛苦。但是,朱某某已經對此承擔了刑事責任,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對朱某某的刑事處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撫慰淵迎節的精神痛苦,因此,一審判決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並無不當。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淵迎節的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1191元,由淵迎節負擔。(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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